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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酒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集意见的公告

2026/03/03 1.3k 阅读 305 点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工勤技能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根据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酒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自2026年3月3日至3月18日截止。提出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252798183@qq.com

2.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0937-2662700

3.联系人:喻琪(市人社局) 联系电话:0937-2686153

4.意见反馈表(《酒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3日

酒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队伍素质,夯实基层服务保障能力,规范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管理,根据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甘肃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03号)等规定,结合酒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截止考核年度12月31日,酒泉市市直、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中,在工勤技能岗位上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符合当年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申报条件的在编在岗工勤技能人员。省属驻酒单位委托我市进行培训考核的,统一组织培训考核。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分为五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技能等级考核由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人岗相适”原则,根据不同工种和技术等级要求,分类组织考核,既考核工勤技能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又注重其专业技能水平、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新申报考核的,申报工种应与本人实际从事的岗位工作相匹配,原则上不得申报与岗位工作无关的工种。因机构改革、岗位交流调整等客观原因需跨工种申报,或虽岗位不符合但在某一行业领域具备专业技术能力,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或某一行业表彰奖励,具有相关业绩的,经所在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跨工种申报考核。

第五条 市人社局是全市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工作的统筹规划、考核计划制定、申报人员资格复审、组织培训、考核实施、考核成绩公布、确定合格人员、办理证书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本辖区考核组织工作,省属驻酒单位负责本单位考核组织工作。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勤技能人员的申报材料初审、汇总上报,配合市人社部门开展培训和考核监督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申报人员的资料真实性、岗位匹配性进行审核,确保申报工种与实际工作岗位相匹配,并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报同级人社部门。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年度考核、岗位匹配情况进行初审,协助提交申报材料。

第二章 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内容结合岗位实际情况确定。​

(一)思想政治表现:主要考核工勤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以及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方面的表现。

(二)理论知识:主要考核工勤技能人员对本工种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的掌握程度。考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及职业道德能力测试》。

(三)实际操作技能:依据各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考核工勤技能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科目为《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其中汽车驾驶员工种采取现场操作考核,其他工种根据申报人数采取笔试或面试考评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共基础知识及职业道德能力测试》和《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满分均为100分,综合成绩按两科各占 50%的比例计算。

综合成绩=《公共基础知识及职业道德能力测试》成绩×50%+《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成绩×50%。

第八条 考核标准​

市属单位和委托组织的省属单位在各自报考人数、报考工种及等级范围内分开核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核实行百分制。高级工按照申报考核人数的70%确定合格人员(不含省人社厅支持政策规定确定合格人员);技师按照参加考核人数的40%确定合格人员(不含省人社厅支持政策规定确定合格人员)。

市人社局每年根据参考人数和试题难易程度,分工种、分等级划定当年全市工勤技能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分数线。​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考核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备申报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体条件适应岗位要求,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申报工种与实际从事的岗位工作相匹配(用人单位需签署岗位匹配意见)。

对受处分的工勤人员,处分未解除的,不得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

第十条 等级申报条件​

(一)初级工

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转正定级后尚未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且申报工种与实际工作岗位相匹配。

(二)中级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工作年限满15年,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满1年以上;工作年限满13年,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满3年以上;工作年限满10年,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满5年以上。

企业整体划转、调入和未持有军队证书退役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可以申报中级工考核。

(三)高级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工作年限满25年,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满1年以上;工作年限满23年,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满3年以上;工作年限满20年,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满5年以上。

(四)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工作年限满30年,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满1年以上;工作年限满25年,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满5年以上;工作年限满20年,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甘肃省技术能手”“甘肃省技术标兵”“甘肃省优秀选手”或市(州)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且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证书满1年以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经单位纪检、人事部门审核,申报技师考核工作年限要求可提前5年。

第四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实际岗位工种和申报条件,填写《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申报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个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

2.本人工资档案复印件、现任等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初级除外);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汽车驾驶员、特殊工种人员需提供驾驶证等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近三年内获得“甘肃省技术能手”“甘肃省技术标兵”“甘肃省优秀选手”、市(州)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及学籍档案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近期免冠正面蓝底2寸照片2张及电子版照片(jpeg格式)。

(二)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审核申报考核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年度考核、岗位匹配情况及材料真实性,在审批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注明上年度考核结果和岗位匹配性意见,汇总后报主管部门,省属驻酒单位一并报送培训考核委托书;

(三)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岗位匹配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主管部门已经栏中注明同意报考,汇总后报同级人社部门;

(四)县(市、区)人社部门复审:县(市、区)人社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资料进行初审,在审批表县区人事部门意见栏中注明同意报考,汇总后报市人社局;

(五)市人社部门终审:市人社局对市属单位和省属单位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报考工种进行终审,审核通过的人员按规定开具培训考核费缴款通知书,报考人员缴款成功后方可参加培训和考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人事档案,对申报参加考核人员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并对申报参加考核人员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奖惩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必须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培训采取网络学习、线下自学或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培训不少于80学时(其中,公需课30学时,专业课50学时),技师培训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公需课30学时,专业课90学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参训人员按照年度培训考核文件另行安排,课程分公共基础知识及职业道德能力测试和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完成课程的学习并培训合格后,可继续参加工勤岗位等级考核(培训不合格人员不能参加下一环节考核)。

第十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上旬进行,如遇特殊情况,考核时间可顺延。考核工作由市人社局或委托的人事考试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根据当年培训考核文件安排,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打印准考证,持本人身份证及准考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核。考核设标准化考点,采用身份证核验等方式入场,配备屏蔽仪等设备,全程监控并邀请纪检监察人员监督。

第十六条 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布考核成绩,接受考生查询。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应用

第十七条 市人社局根据综合成绩,分工种、分等级按标准确定合格人员,召开会议研究后,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合格人员,由市人社局报省人社厅备案,统一办理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证书。证书作为岗位聘任、工资调整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人社部门对考核工作全程监督,邀请纪检监察机构对报名、培训、考核、阅卷、公示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巡考制度,市人社局派出巡考组对考点、考场进行巡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人员(命题、监考、阅卷、考务等)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发现泄露试题、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