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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23年第五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公告

2023/12/19 2.0w 阅读 325 点赞

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对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2条、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以及《甘肃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4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和2起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社会公布。

一、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中铁冠中建设工程(安徽)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1.违法主体全称:中铁冠中建设工程(安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28A68N(1-1)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陈村路29号安徽省轻工科学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科研楼501室

2.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6日,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向某某等9人投诉酒泉华住海友酒店装修工程拖欠工资。经调查,中铁冠中建设工程(安徽)有限公司承包酒泉市瑞和君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住海友酒店装修工程,该装修工程砌墙、抹灰等工程由甘肃涵康劳务有限公司招用向某某等人施工,中铁冠中建设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造成向某某等9人工资被拖欠。经对用人单位甘肃涵康劳务有限公司及向某某等9人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证实拖欠向某某等9人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3日务工期间工资共计62980元。

3.处理情况:2023年10月19日,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中铁冠中建设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肃区人社劳监改通字〔2023〕第293号),责令该单位于2023年10月30日前清偿支付向某某等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2980元,2023年10月26日该单位清偿支付了向某某等9人工资共计20000元,仍有向某某等9人工资42980元未清偿支付。

2023年11月20日,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中铁冠中建设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肃区人社劳监告字〔2023〕第46号),要求中铁冠中建设工程(安徽)有限公司清偿支付向某某等9人工资42980元,该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清偿支付拖欠的工资。

2023年12月13日,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中铁冠中建设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作出清偿支付向某某等9人工资4298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现将中铁冠中建设工程(安徽)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二)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1.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地址

违法主体全称: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73XF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果路1号(酒泉造纸厂东侧) 

2.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8日金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蔡某某等34人投诉在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晶元鑫盛商务综合楼建设项目从事土建、二构、水池、抹灰、钢筋等工作,称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34人工资共计300000元。经查,该公司拖欠蔡某某等34人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期间工资30万元情况属实。2023年8月29日,金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人社劳监改通字〔2023〕19号),责令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1日12时前核实处理拖欠蔡某某等34人工资,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提供核实确认后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表,并证实拖欠蔡某某等34人300000元工资情况属实。2023年9月1日向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人社劳监改通字〔2023〕21号),责令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前支付拖欠蔡某某等人的工资,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仅于2023年9月6日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了蔡某某等人工资100000元,剩余200000元仍未支付。

3.相关处理情况:2023年9月16日向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金人社劳监告字〔2023〕1号),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支付蔡某某等34人剩余工资200000元,且未按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如期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3年9月22日,金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作出了限期15日支付蔡某某等34人剩余工资共计20000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向该公司送达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金人社列告字〔2023〕1号)。现将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资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三)玉门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1.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地址

违法主体全称:玉门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585901612W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屯垦路15号盛远综合办公楼四楼

2.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5日,王某某、安某某反映,其二人于2022年9月25日至12月25日在玉门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务工,工资被拖欠。经查,玉门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王某某、安某某二人工资79500元情况属实。玉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处理期间,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系玉门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谢富强,要求其尽快支付王某某、安某某被拖欠工资,并到玉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说明相关情况。2023年6月26日,玉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玉门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玉人社劳监询字〔2023〕第017号),要求其限期报送王某某、安某某务工期间的相关资料,该公司逾期未报送。2023年7月14日,玉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玉门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谢富强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玉人社监令字〔2023〕第026号),责令其于2023年7月18日将拖欠的人工工资支付完毕,该公司逾期未履行。后经玉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促,玉门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谢富强于2023年11月8日向王某某、安某某二人各支付了5000元工资,剩余工资69500元一直未支付。

3.处理结果:2023年11月10日,玉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件移送至玉门市公安局,玉门市公安局已受理侦办。玉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期间,玉门鑫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谢富强于2023年11月17日支付完毕王某某、安某某二人被拖欠的剩余工资69500元。

(四)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案

1.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地址

违法主体全称: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7DNQK80T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北口10号西电电力电容器厂1号楼320室

2.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31日,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鸣科顺生态园项目进行执法检查,该项目建设方单位为敦煌鸣科顺农业科技生态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检查中发现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曹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相关要求。2023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项目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存储工资保证金。

3.相关处理情况: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6月12日,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敦人社劳监改通字〔2023〕第19号),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该公司逾期未改正。2023年6月28日,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敦人社劳监改通字〔2023〕第21号、第22号),责令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前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逾期未整改。2023年7月28日,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敦人社劳监告字〔2023〕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敦人社劳监罚听告字〔2023〕第2号),该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3年8月15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敦人社罚听通字〔2023〕第1号),2023年8月25日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委托相关人员参加了听证会。2023年9月5日,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敦人社劳监罚字〔2023〕第2号),对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现将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拖欠工资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二、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甘肃涵康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1.违法主体全称:甘肃涵康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BWN37N2J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1316号

2.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6日,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向某某等9人投诉甘肃涵康劳务有限公司酒泉海友酒店装修工程拖欠其9人工资共计62980元。经立案调查证实,甘肃涵康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向某某等9名农民工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3日务工期间工资共计62980元工资。

3.处理情况:2023年10月19日,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甘肃涵康劳务有限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肃区人社劳监改通字〔2023〕第292号),责令该单位于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向某某等9人工资62980元,2023年10月26日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冠中建设工程(安徽)有限公司清偿支付了向某某等9人工资共计20000元,甘肃涵康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向某某等9人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3日务工期间工资42980元仍未支付。

2023年11月20日,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甘肃涵康劳务有限公司发出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肃区人社列告字〔2023〕第7号),甘肃涵康劳务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对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提出陈述、申辩。

因甘肃涵康劳务有限公司拖欠9人工资未及时支付,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多次围堵发包方,多次在政府信访平台投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之规定,甘肃涵康劳务有限公司拖欠9人工资行为符合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条件,酒泉市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做出:“将甘肃涵康劳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樊韦韦、项目负责人茹兴虎共同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处理决定,列入期限为三年。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三)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和第十四条之规定,甘肃涵康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韦韦、项目负责人茹兴虎可向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二)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1.被列入单位: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73XF

注册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果路1号(酒泉

造纸厂东侧)

列入事由:

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8月28日金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蔡某某等34人投诉在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晶元鑫盛商务综合楼建设项目从事土建、二构、水池、抹灰、钢筋等工作,称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 34人工资共计300000元。经立案调查证实,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蔡某某等34名农民工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期间工资共计300000元。

2023年8月29日,金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人社劳监改通字〔2023〕19号),责令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1日12时前核实处理拖欠蔡某某等34人工资,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提供核实确认后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表,并证实拖欠蔡某某等34人300000元工资情况属实。2023年9月1日向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人社劳监改通字〔2023〕21号),责令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前支付拖欠蔡某某等人的工资,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仅于2023年9月6日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了蔡某某等人工资100000元,剩余200000元仍未支付。

2023年9月16日向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金人社劳监告字〔2023〕1号),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支付蔡某某等34人剩余工资200000元,且未按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如期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之规定,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34人工资的违法行为符合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条件,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做出:“将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于忠杰和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负责人常琰峰、晶元鑫盛商务综合楼建设项目项目经理张伟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处理决定,列入期限为三年。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三)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和第十四条之规定,酒泉市果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向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