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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酒泉市公安局关于征求《酒泉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5/03/07 1.1w 阅读 281 点赞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酒泉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自2025年3月7日至3月21日截止,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寄至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监管大队(地址: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中路9号,邮政编码735000)亦可发送至邮箱:406037243@qq.com或工作日内拨打电话0937-5926827。

特此公告。

附:《酒泉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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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保障公交车优先通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专用道,是指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根据公交线路覆盖范围、客流量以及道路实际通行能力,在部分道路上划设的,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公交车通行的车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运行、设施保护及其管理。公交专用道施划标准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507—2004)等有关公交专用道设置要求执行。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编制公交专用道规划应当遵循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优先保障路权分配、提高城市道路使用效率、节省公众出行时间、改善交通环境等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编制公交专用道发展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需调整公交专用道规划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再按照程序报批。

市、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规划有公交专用道的城市道路分年度列入建设计划,并督促相关建设责任单位同步推进落实。

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我市公交专用道发展规划,指导或实施公交专用道配套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及公交专用道通行秩序的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补偿支持政策,加大公交都市政府支持和财政补贴力度。 

同级发改、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公交企业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在既有城市道路上建设公交专用道,原则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标志标线、设置优先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管理系统。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上建设公交专用道,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建设单位落实公交专用道的标志标线施划、优先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设置以及配套公交站台建设;标志标线施划、优先信号灯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设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配套的公交站台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七条 对建有公交专用道的道路,住建部门应当适时对其两侧或者路中的绿化实施修剪,防止影响公交车辆安全通行。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公交专用车道及公交站点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非机动车辆(含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保障公交车辆通行顺畅。

第九条 公交专用道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验收。交通标识标线、通行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配套的公交站牌、站亭等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公交专用道的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严格管理、积极养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状况,设置公交专用道通行时间。

第十二条  公交车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通行顺序行驶、停靠,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随意在站台外停车上下乘客;

(二)行经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所需方向提前驶入导向车道;

(三)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挥和调度;

(四)有义务避让在公交专用道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

(一)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环卫车、园林养护车正在实施作业的;

(二)校车正在搭载运送学生的;

(三)遇交通管制或突发事件的;

(四)法律规定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交企业应当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时保养车辆,优化运营调度,提高专用车道通行效率。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公交专用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挖掘。

有关部门(单位)需临时占用、挖掘公交专用道的,需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并告知公交企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公交专用道通行或停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公交车辆上安装的车载以及公交车专用道配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资料,可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占用公交车专用道等违法行为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酒泉市交通运输局、酒泉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