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20〕40号),酒泉市委和市政府作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四项有关整改任务(主要涉及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六项全省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的整改实施主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经自验复核、省级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已达到验收销号标准。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验收销号情况予以公示。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公示的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可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反映。公示期为2023年11月16日至11月25日(共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31)8418642(兼传真)
电子邮箱:zgb8418642@163.com
附 件:1.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四项问题有关整改任务整改进展情况
2.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四项有关整改任务予以销号的意见
中共酒泉市委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1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四项问题有关整改任务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四项问题,酒泉市按整改责任涉及第一轮环境保护督察第六项问题。
问题表述: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在建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保护区探采矿权全部关停,全面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整改时限:2020年年底
责任单位:酒泉市政府
整改情况:
一是保护地内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整治。全市各级各类保护地内共设置矿业权共159宗(探矿权108宗,采矿权51宗),其中:金塔县2宗、玉门市11宗、瓜州县43宗、敦煌市7宗、肃北县85宗、阿克塞县5宗、肃州区6宗。2019年7月前全部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019年9月,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并组织省地矿局第四地质勘查院相关专家,对159宗矿业权逐矿进行了现场实地验收,均通过了市、县两级验收并通过了省级认定。退出矿业权157宗,剩余2宗矿业权(肃北县公婆泉铜矿和肃北县红山井钼矿),涉及司法冻结,法院不同意注销矿权,发证机关暂无法办理矿权注销手续。
二是全面构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管工作新机制。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审查,严把矿业权延续、变更、注销手续办理关口,逐矿靠实基金管理、实地核查、审查审核和市级抽查制度,“两方案”执行率达 100%,持证矿业权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监管职责得到全面落实。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严格落实《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全市共有240个矿山企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累计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11286.37万元。
三是历史遗留无主矿山整治取得显著成效。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24号)的要求,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了《酒泉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共涉及全市147宗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的治理恢复,其中:肃州区19宗、金塔县14宗、玉门市13宗、瓜州县28宗、敦煌市8宗、阿克塞县44宗、肃北县21宗。目前,147宗无主矿山已全部完成恢复治理工作,其中101宗无主矿山通过工程措施进行了恢复治理,43宗无主矿山经专家论证通过自然恢复的方式进行恢复治理,3宗矿山已转产或设立矿权,恢复治理总面积91770.6亩。
整改结论: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附件2
关于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四项有关整改任务予以销号的意见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有关规定,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四项有关整改任务(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第六项)销号意见反馈如下。
一、现场核查情况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组织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逐项对照《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省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10月31日出具了同意验收销号的意见,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10月31日出具了同意验收销号的意见。
经省自然资源厅核查,针对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六项关于全省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积极督促矿业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统一编制和审查,并按要求予以公示;每年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与核查情况不符的列入异常名录;2020年以来,先后3次对全省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排查,累计整治问题443个;2022年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核查,全面摸清我省历史遗留矿山底数;完成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调查评价,形成县域成果报告和省级成果报告;实施《“十四五”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各地修复治理目标,2020年以来,累计投入资金6.29亿元,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51个;实施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投资50.05亿元,治理废弃矿山面积1680.6公顷;“十四五”期间,全省累计完成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面积2582.65公顷;稳妥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矿业权退出,祁连山国家公园范围内115宗矿业权已全部退出,大熊猫国家公园11宗矿业权已退出10宗,其它各类保护地536宗矿业权已退出530宗。
综上,《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针对该项整改任务确定的整改措施已全部落实。
二、销号结论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审核,认为该项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已落实,确定的整改目标已实现,现对该项整改任务予以销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各市(州)要持续加强生产矿山监管,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责任,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编制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按要求开展勘查开采信息公示,认真组织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
(二)各市(州)要积极做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按照《“十四五”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并严格抓好项目管理,高质量推进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