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对《酒泉市制种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12/07 5.8k 阅读 490 点赞

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有效整治制种基地乱象,净化种业发展环境,推进种业强市战略实施,根据行业监管需要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我局在全面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酒泉市制种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21年12月17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酒泉市农业农村局(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宝泉西路1号,收件人:袁建关,邮政编码:735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qxdzy@163.com

  三、联系人:袁建关   

      传  真:0937-2669750

附件:《酒泉市制种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酒泉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7日    

酒泉市制种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市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及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种业发展环境,依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压实“五方”责任。按照种子生产基地属地管理、党政同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市县党委、政府第一责任,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公检法纪协查责任,乡镇党委政府及村党支部、村委会属地主体责任和企业经营主体责任。

第二条  严格市场准入。凡在全市辖区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市外持证企业在市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必须在市辖区内成立独立法人公司且具有许可办证必备的基础设施等条件或委托本市持证企业代繁生产,并依法进行生产备案。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年具有合法资质的种子生产企业名单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条强化备案管理。生产企业在落实制种基地前,应向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制种基地所在乡镇进行备案,并在播种前一月内完成网上备案。备案时企业要如实填报提交种子生产信息,严禁租借许可证和隐瞒未经许可生产植物新品种权及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未备案或备案不及时的企业,乡村两级一律不得准入落实制种面积,一经发现,视同无证生产依法处置。

第四条规范合同管理。凡从事种子生产的,必须签订制种合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的,以村为单位组织生产,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同意,由种子生产企业法人代表与制种基地村民委员会或制种专业合作社签订制种合同,并与制种农户签订分户合同。按照村规民约收取种子生产服务费的,县(市、区)应统一标准并纳入合同,由村委会统一管理使用。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由种子生产企业法人代表与制种农户签订合同。所有制种合同在播种前由村、乡(镇)及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备案。

第五条  严格种款兑付。种子生产企业必须按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兑付农户制种款,所有制种款最晚须在次年春节前兑付完毕,一律不得拖欠,坚决杜绝留尾款套基地的不良行为。上年度未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制种款的,列入企业“黑名单”,次年不予落实制种面积,不得安排生产基地。

第六条  加强基地保护。实行制种田轮休制度、隔离保护制度,严禁在制种基地隔离区内养蜂和恶意种植同类农作物等影响种子质量的行为,有此情形者,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按照“谁制种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制种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加大种子进出口和产地检疫力度,杜绝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非疫区,植物检疫部门不得为无证生产者和未备案者出具产地检疫证明,交通、邮政等流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准许无调运检疫证明的种子通行运输。

第七条实行评级授信。 建立种子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落实企业诚信红黑榜制度,实行授信规模生产制度,严禁企业超授信规模生产。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企业制种规模不设上限,AA级企业玉米制种不超过2万亩、瓜菜花卉制种不超过10000亩,A级企业玉米制种不超过1万亩、瓜菜花卉制种不超过5000亩,B级企业玉米制种不超过5000亩、瓜菜花卉制种不超过2000亩,C级企业玉米制种不超过3000亩、瓜菜花卉制种不超过1000亩。列入“黑名单”的D级企业和未参与信用评价的种子企业,不予基地备案准入,不得在全市区域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强化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党委主导、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的种业违法案件查处联席联办机制,畅通社会各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渠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整合执法力量,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达到移送标准的必须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并向同级检察院报备。达到移送标准未移送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安部门对于达到移送案件受理标准不予受理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推进两法衔接,强化农业农村、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联合协作,有案必接、接必严查、查必有果,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租借许可证、倒买盗卖合同约定种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品种侵权、抢购套购、抢撬基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适时公开案件信息,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始终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

第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约谈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介入,对种业发展和市场监管中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违纪责任。对乡镇党委政府监管制种基地不力、审查制种合同及备案登记不严、管理村干部缺失,辖区内发生无证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追究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对基地村委会和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玩忽职守,引进、包庇或串通无证、“黑名单”企业从事制种生产,或因合同签订不规范造成违法生产行为事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租借许可证、侵权生产、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及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者,一律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严格绩效考核。将现代种业发展工作纳入市对县党政领导班子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责任考核管理体系,提高赋分比例,加大奖惩力度。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细化考核内容,对县(市、区)种业产业发展重点任务和监管治理责任落实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