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质量,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安排,市文物局起草了《酒泉市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8月8日前,通过以下二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酒泉市文物局(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14号市财政大厦9楼,邮政编码:73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方政府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qswwju2021@126.com
附件:《酒泉市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酒泉市文物局
2021年7月8日
酒泉市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对象】 本办法对悬泉置遗址保护的对象,包括全部遗产价值载体及其相关环境:
(一)驿置建筑遗址、保护范围内的驿道遗迹;
(二)悬泉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环境要素;
(三)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四)构成悬泉置遗址整体的其他文化遗存;
(五)由敦煌市博物馆或者悬泉置遗址文物管理机构及其他文物保护机构收藏保管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资料等。
第三条 【保护范围】悬泉置遗址的保护范围为:以坞院东北角为基点,东至距基点1000米处,边界线为北偏西28°斜线南延至距基点2055米处转折为南北向直线,继续南延835米后转折为西偏北47°斜线;南至距基点2800米处,边界线为东偏北7°斜线与东、西边界线相交,西至距基点1000米处,边界线与东边界平行,南延至距基点1735米处转折为西偏南54°斜线与南边界相交,北至313国道南路基。
第四条【建设控制地带】 悬泉置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为:以坞院东北角为基点,东至距基点3300米处,边界线为南北向直线,北端与北边界线在313国道南路基处相交,南至距基点3300米处,边界线为东西向直线,与东、西边界线相交,西至距基点3300米处,边界线为南北向直线,北至距基点2460米处,边界线为东西向直线及敦煌铁路线。
第五条【适用范围】 在悬泉置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文物保护、生产生活、参观考察、经营服务或者进行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保护原则】 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悬泉置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在悬泉置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旅游等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七条【政府职责】 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纳入酒泉市、敦煌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悬泉置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悬泉置遗址保护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悬泉置遗址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及界线和功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部门职责】 酒泉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悬泉置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是悬泉置遗址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悬泉置遗址文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敦煌市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部门和敦煌市莫高镇人民政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经费保障】酒泉市人民政府、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悬泉置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文物抢救、修缮、监测、防护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形式,多渠道筹集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经费。
用于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的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以及事业性收入、社会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条 【政府职责】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悬泉置遗址的保护工作,支持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发展文化旅游事业,促进文物保护、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流散文物征集】 敦煌市博物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征集流散社会的文物,鼓励、支持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协助征集流散的悬泉置遗址文物。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在悬泉置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野炊、焚烧、倾倒或者丢弃垃圾;
(二)采砂、采石、取土、开荒、建坟以及其他可能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等悬泉置遗址防洪工程设施;
(四)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遗址保护范围的界桩、围栏、监测监控等保护设施;
(五)未经许可采集地表文物、勘查、测绘或者勘探;
(六)未经许可驾驶与管理、运营无关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保护范围或者未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停放前述车辆的;
(七)其他破坏、损坏文物和危害遗址的行为。
第十三条【管理措施】在悬泉置遗址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悬泉置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悬泉置遗址的安全,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悬泉置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为限制建设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建设工程形象应当符合遗产的空间场所和历史环境特征。
第十五条【预警保护措施】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自然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悬泉置遗址本体的预警监测和周围的地质灾害评估,定期对防洪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防治自然灾害,确保遗址安全。
第十六条【保护措施】悬泉置遗址文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科学核定与控制游客容量,确保文物和游客安全。
第十七条【保护措施】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抢救性保护,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时对文物进行修复、修缮、保养,对文物进行修复、修缮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保护措施】悬泉置文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凡悬泉置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发现的文物遗迹,应当实行遗址保护,发掘出土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悬泉置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归属】 悬泉置遗址文物管理机构对遗址出土的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保护利用】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专业录像及专业摄影需要拍摄悬泉置遗址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签订文物安全协议,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遗址安全,并在悬泉置遗址文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二十二条【复制审批程序】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悬泉置遗址出土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级别,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由悬泉置遗址文物管理机构监制。
第二十三条【经营审批程序】在悬泉置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文物等行政部门同意后,到敦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场所经营。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 悬泉置遗址文物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悬泉置遗址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和理解,增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尊崇和保护意识。
第二十五条 【表彰奖励】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悬泉置遗址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悬泉置遗址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涉及悬泉置遗址的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悬泉置遗址保护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悬泉置遗址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的;
(五)在悬泉置遗址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悬泉置遗址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悬泉置遗址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 由敦煌市文物行政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敦煌市文物行政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在悬泉置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任何与文物保护、现场展示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悬泉置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和报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对悬泉置遗址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征得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利用悬泉置遗址进行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指引性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