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户外运动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截止于2021年6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户外运动有序开展,预防户外运动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户外运动安全、健康发展。根据近期国家和省市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原《酒泉市户外运动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修订,现将修订过的《酒泉市户外运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 系 人:戴爱梅(市文旅局)
联系电话:2630368
联系邮箱:6572276852@qq.com
附件:酒泉市户外运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6日
酒泉市户外运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酒泉市户外运动的指导和行业管理,保证户外运动规范、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新增)《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和《甘肃省登山及户外运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户外运动是在大自然中进行的享受自然类、路行类、攀登类、划桨类、飞翔类、拓展类、【马拉松类、越野类、穿越类】(新增)等户外体育运动。
第三条 户外运动坚持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承办方应当做好户外运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户外运动的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工作方案及安全预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户外运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新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酒泉市辖区内组织的所有户外运动【及组织各种户外运动的协会、俱乐部、体育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建议删除)】。军事禁区不适用本办法。以游览观光为目的的,已开发的旅游登山户外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运动的【日常(建议删除)】报备与管理。【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和章程,加强对户外运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户外运动组织水平。
(一)一般性小规模短期大众化户外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30日向所在地区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活动结束后,即时核销登记。
(二)本地区内大型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所在地区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三)全国性、国际性户外活动,须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申报。】(新增)
第六条 组织户外运动及相关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国家相应专业资质的组织和单位发起;
(二)组织户外运动时,根据活动类型和规模,必须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户外运动指导员和救护员;
(三)组织【露营(建议删除)】、登山、攀岩、滑雪、滑翔等高危险性户外活动,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建议删除)】《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活动项目参照国家相关体育单项协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根据户外活动组织规模、地形等,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救护车、救援车、通信车等保障救援设备,做到统一调配、保障有效。【户外运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体育、公安、交通、新闻、医疗、气象、消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环保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户外运动的分工和责任,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救援等相关措施,协同合作。】(新增)
第七条 组织户外运动实行【报告登记(建议修改为报备)】制: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在山峰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新增),【具体办理依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新增)举办户外竞赛活动应报告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并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经过评估可以将其中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户外运动列入《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新增)
第八条 【全国单项协会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建议替换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九条 申请举行户外运动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经营性单位同时提供经营范围证明;
(三)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简历;
(四)团队户外运动指导员的各种资格证书。【户外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的资历、数量、与参与者数量比例的配置,参照《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新增)
(五)户外活动计划书,包含具体活动内容、线路图、举办地、天气气象和救护及车辆配备情况等(应急通讯电话、使用无线电台频率及相关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六)装备清单【:配备符合要求的防寒、避暑、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新增)
(七)参加活动的参与者的保险证明、参赛协议;
(八)安全应急预案、备用方案、安全评估等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条 组织户外运动中,如有涉及其他部门核准的事项,活动组织单位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单位须书面向【报备单位(建议替换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户外运动线路确定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主导,按照勘察、论证、公示的程序进行统一分类发布。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户外运动线路应设置相应的标示牌、警示标志、宣传牌等。
第十四条 户外运动线路的设置,应自觉遵守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民俗宗教习惯。
第十五条 户外运动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依法、科学、环保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新增)要重视对户外运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政府要统筹规划,根据辖区户外运动的优势资源,采取各种模式设计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符合户外运动标准的服务保障中心、救援中心、集散中心、营地、健身步道、汽车越野、自行车赛道等指示标识固定的户外运动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管理,创新经营模式,健全和完善服务保障设施,保障各项户外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户外专业人才的培养,督促户外骨干人才、企业和协会参加国家、省、市各类执业资格培训,并做好登记注册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教育管理培训、安全检查和救援保障等制度,引导和督促赛事组织单位重视加强对户外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文明依法依规经营。
第二十条 从事户外指导员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组建经过专业培训的救援志愿者队伍,并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建议删除,实际不可能达到)
第二十二条 户外运动落实【“谁主管、谁监管”】(新增),“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新增)的安全责任制。
(一)成立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检查员,确保户外运动安全。
(二)活动组织单位必须依据活动情况,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并负责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对活动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列出户外运动必要的安全装备清单,并做好行前检查工作。
(四)活动组织单位组织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时,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令(建议删除)】《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鼓励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建议修改为参与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户外运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新增)
【户外活动对参与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户外活动要求的,经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身体检查合格、无严重的障碍疾患的身体状况证明,参与者应予以配合。】(新增)
第二十三条 组织单位和活动发起人,必须向当地公安、安监、【环保、文物】(新增)和体育行政等部门上报活动安全处置预案。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体育户外活动赛场行为进行监管;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体育户外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对相关体育户外活动进行安全许可;依法查处体育户外活动场所和体育户外活动中的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事)件。】(新增)
第二十四条 在户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组织单位的负责人】(新增)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活动主管(建议修改为: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经批准的个人或团队也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举办户外活动发生突发意外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积极组织救援,活动发起单位要全力配合。未经批准的个人和团队遇险后也应全力救援,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六条 活动实施中突发意外,现场的户外指导员或领队应及时进行现场处理。需要救援的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救援单位及医疗机构,进行联合施救。
【第二十七条 建立熔断机制。遇到突发风险时能够立刻中止、暂停相关赛事和活动。户外运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活动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户外运动造成承办方、协办方、参与者、观众等相关方损失的,应当按照协议依法予以补偿。】(新增)
第二十八条 违反户外活动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和《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新增)
【第二十九条 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体育领域信用制度体系,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
户外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在资质认定及户外运动承办、招投标等工作中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签定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体育经营企业、经营人员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主管部门、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综合考虑准入前承诺、资料真实性承诺、体育经营管理性承诺等各类承诺的关系,明确列出信用承诺对象同意在违背承诺后自愿被纳入失信名单和依法公示条款。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新增)
第三十条 港、澳、台人员参加我市户外活动,按国家体育总局及外事相关规定及本地区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来酒泉参加登山等户外活动的,按照《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酒泉开展体育活动的,按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新增)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