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安排,我委依据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能源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行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管理规范要求,制定了《酒泉市国有资源开发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9年4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新城区市政大厦西13楼,邮政编码:735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qs3341@163.com
联系人:酒泉市发改委投资科郭成立
联系电话:0937-2615947
传 真:0937-2615947
附件:《酒泉市国有资源开发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5日
酒泉市国有资源开发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资源开发和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源,是指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森林、草原、水资源、矿产、砂石料、风能、太阳能等由国家所有,通过开发能够取得收益的各类自然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全市国有资源开发和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为:
市场化配置原则。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充分体现政府配置资源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规则,规范政府直接配置资源方式,实现政府与市场作用有效结合。将国有资产出让、出租、出借等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公平公正处置,堵住监管漏洞,守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底线。
绿色化开发原则。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新设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必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手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切实加强资源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切实改善矿区、作业区生态环境质量。
规范化管理原则。资源勘查开发必须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必须做到科学规划、统一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安全生产。加强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监督管理,对破坏性开采、无证或越界勘查开采、圈而不探、非法转让、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高效化利用原则。遵循价值规律,建立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机制,推动资源要素向优势企业、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集中,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大化,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积极探索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将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变为资本形态,将统筹使用后仍有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按照不同类型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依法对下列资源、资产进行配置和处分。
土地资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收购、储备和闲置土地清收;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林地草地。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草地,由市、县(市、区)两级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管理权属审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批范围征占,不得越界征占,不得造成生态破坏。要严格执行原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原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甘林资函〔2015〕279号)要求。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内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主管部门审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县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及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由省级林业行政主主管部门审批。
矿产资源。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由自然能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证;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资源储量勘查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且符合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金属矿产资源配置权属省级政府所有,由业主通过市自然资源局转报省级主管部门通过招拍挂方式配置;非金属矿产资源配置权限属市级政府所有,由业主向市级自然资源局申请通过招拍挂方式配置;煤矿资源配置权限属省级政府所有,由业主通过市能源局转报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配置,单井产量低于30万吨/年规模的不得开发,现有产能中单井产量15万吨/年以下的根据化解过剩产能的相关政策规定一律关闭退出。
水资源。国家、省级核准外的其余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实行市级核准制管理。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用水指标通过水权交易方式取得,并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取水许可省、市、县分级管理的权限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并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不得越权开展许可。
砂石料。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且符合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砂石料资源配置权属各县(市、区)政府所有,河道内砂石料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河道采砂规划,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砂石料资源配置提出建议方案,涉及河道采砂的须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河道采砂依法办理采砂许可证,经县(市、区)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市场化程序组织实施。乡镇、村组集体土地上形成的砂石料资源,必须纳入县(市、区)级政府资源开发规划统一管理,乡镇、村组无权配置开发权。
风光资源。配置权属于市级人民政府。全市已纳入规划和规模指标管理的风能、太阳能能资源,应在落实消纳、送出条件后,由市能源局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要求统筹协调,提出指标分配建议方案,报经市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和自行调整项目开发主体,对拿到指标不按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县(市、区)提出调整项目开发主体意见报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国有资产。全市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严格按照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12〕144号)和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闲置房屋及土地资产移交处理意见》的通知(酒办发〔2017〕206号)执行。市、县两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作为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的监管者,应当适时向政府提出资产处置建议方案,经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经营收益或出让变现所得上缴本级财政。市、县级任何其他部门、单位无权对占有、管理和使用的楼堂馆所、广场、商业门店、宾馆培训中心等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六条 市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务、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各类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审查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符合全市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市、县(市、区)两级国有资源开发具体项目资源配置规模,须经市、县(市、区)政府会议研究同意。
第八条 除国家规定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外,探矿权、采矿权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九条 新增集中式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年度开发规模指标和上网电价,由市能源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统一推荐参加竞争配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注重做好甄别遴选,重点引进具备先进自主技术能力和相应投资实力的守信企业,不得向企业做出配置风光电指标等相关承诺,坚决防止贪多求大,签订不切实际、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合作协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在未经有权决定资源配置开发、使用的政府或部门批准前,任何单位不得承诺或给企业、个人等单位配置、划拨或出售、出租和承包各种国有资源、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在与客商签订的投资意向协议、招商引资合同等法律文书中,需要明确资源配置规模时,应当经过行使相应配置权限的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并通过市场化方式规范配置。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在以出租、出借方式处置所管理的政府国有资产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程序,明确出租、出借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年,出租单位必须向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题报告,经批准 后方可按程序招租,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到期应及早收回或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