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排污许可管理,强化企业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水平,根据市政府安排,起草了《酒泉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2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信函:酒泉市生态环境局(酒泉市新城区玉门东路5号,收件人:于志强,邮编:735000)
联系电话:0937-2669464(兼传真)
电子邮箱:1351089420@qq.com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28日
酒泉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排污许可管理,强化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生态环保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编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实施。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要基于排污单位守法承诺,按照“一企一证”的要求,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
坚持公平公正。同类污染源使用同一排污许可技术方法,执行统一环境管理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要全过程公开。
坚持精简高效。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环境保护税征收、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5号)的要求,2019年全面完成规模化牲畜养殖、规模化家禽养殖、乳制品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方便食品制造、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酒的制造、木质(竹藤)家具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烧碱制造)、金属及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行业排污排污证的核发工作;2020年全面完成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机织服装制造、印刷、炼焦、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成药生产、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玻璃制造、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铁合金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医院、油库加油站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超总量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三、重点任务
1、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融合总量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县(市、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严控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排污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衔接环评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要求,逐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的门槛作用,加强源强核算基础性工作,科学、规范预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明确各项环境管理和监测要求。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整合管理数据。加强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排污单位,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形成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统一数据来源。
2、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
严格按照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及配套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要求,依托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分期分批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计划>的通知》、《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规定,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发。
全市排污单位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要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要及时受理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及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排污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排污单位。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市、县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3、严格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排污单位要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要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要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要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4、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依证监管是实施排污许可制和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关键。各县(市、区)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对排污许可证定期进行监管执法,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断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编制并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整治力度,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对违法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严格金融信贷等联合惩戒措施。可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查处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监管过程中,对有违规记录的,要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对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排污许可证监管相关信息。
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排污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各县(市、区)要根据区域污染物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纳入在线监控企业的范围,推动实现对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
5、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将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甘肃酒泉)”网站进行公示。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对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保障、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基础能力建设,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各项相关保障工作,加强排污许可制改革与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深化“放管服”工作的衔接。确定专职人员,规范办理程序,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强化技术支撑体系。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综合考虑环境质量、治理技术、经济成本等因素,建立健全基于排放标准的可行技术体系,推动排污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指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
3、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各单位按照“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的要求,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排污单位、咨询与检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4、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对各级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管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对应该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做到应发尽发,对不能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不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要督促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停产、行政处罚等措施,确保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