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保障河道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正常维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酒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酒泉市疏勒河流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已经市疏勒河流域水流产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人水和谐,既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合理开发的需求,又要满足维护河道行洪及水生态安全的基本需求。
(二)坚持统筹兼顾,实行保护优先,处理好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水利和其他行业的关系。
(三)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河道管理保护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涉河建设项目与活动的审批,规范河道开发利用行为。
二、划界范围
本次酒泉市疏勒河流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自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与玉门市交界至下游瓜州县北河口段的天然河道,全长约260公里。
三、划界内容
根据《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446-1995)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划界方法
根据《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446-1995)4.1款规定: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照设计洪水位线为基准确定。《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两岸堤防、堤防背水面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本次河道划界基本步骤为:基础资料收集与分析→水文分析(确定河道各断面洪水流量)→一维水动力模型计算(确定水面线)→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五、划界标准
根据《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446-1995)4.2款规定,流域面积1万平方公里以上,管理范围为堤脚线外20~50米;疏勒河流域面积4.13万平方公里,综合考虑酒泉市疏勒河流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 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划定;有堤防的按两岸堤防堤脚线外 20~50米确定。按照属地管理责任,玉门市人民政府、瓜州县人民政府在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线埋设了界桩,布设了河道管理范围警示标示牌。
六、划界成果
序号 | 河段起点 | 河段 终点 | 长度(km) | 宽度 (m) | 左岸划界方案 | 右岸划界方案 |
1 | 肃北玉门市界 | 月亮湾二级水电站 | 12.2 | 100~440 | 天然堤外20~50m | 天然堤外20~50m |
2 | 月亮湾二级电站 | 昌马 水库 | 7.2 | 600~1400 | 天然堤外20~50m | 天然堤外20~50m |
3 | 昌马水库库区 | 7.1 | 校核洪水位 | |||
4 | 昌马大坝 | 404取水枢纽 | 1.16 | 200 | 昌马水库专用公路 | 护岸工程 |
5 | 404取水枢纽 | 昌源 电站 | 5.7 | 70~410 | 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 | 昌马水库专用公路 |
6 | 昌源电站 | 昌玉 大桥 | 7.3 | 280~700 | 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 | 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 |
7 | 昌玉大桥 | 西干渠输水渠渠尾 | 42.3 | 70~3450 | 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 | 1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 |
8 | 西干渠输水渠渠尾 | 东湖林场 | 13.35 | 200~500 | 堤防外20~50m | 堤防外20~50m |
9 | 东湖林场 | 双塔水库 | 49.4 | 110~1670 | 天然堤外20~50m | 天然堤外20~50m |
10 | 双塔水库库区 | 7.5 | 校核洪水位 | |||
11 | 双塔水库 | 瓜州大桥上7.4km | 42.2 | 80~1000 | 天然堤外20~50m | 天然堤外20~50m |
12 | 瓜州大桥上游7.4km | 柳墩铁路桥 | 13.6 | 140~300 | 堤防外20~50m | 堤防外20~50m |
13 | 柳墩铁路桥 | 北河口 | 55.5 | 90~800 | 天然堤外20~50m | 天然堤外20~50m |
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盗窃、损毁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