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政办发〔2025〕34号
肃州区、金塔县、玉门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甘肃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嘉峪关酒泉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区域,是指以嘉峪关酒泉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的范围,包含嘉峪关酒泉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见附件1)。净空区域按照民航技术规范划分并设置参考高度,形成嘉峪关酒泉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及参考高度图(见附件2、3、4、5)。
嘉峪关酒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见附件6)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中点为圆心,13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三条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区域内的净空保护工作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加强对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肃州区政府、金塔县政府、玉门市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将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按规定落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设施设备保护及空飘物防治工作。
嘉峪关酒泉机场保护区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民用机场净空、民用航空电磁环境、设施设备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嘉峪关酒泉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负责所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巡查、报告等制度。发现可能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包括改变地形地貌),应当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报告。
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征求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和嘉峪关酒泉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因其他原因未及时征求意见的应立即补充,并将嘉峪关酒泉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禁止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八)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九)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十)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九条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包含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附件1)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
第十条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嘉峪关酒泉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嘉峪关酒泉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嘉峪关酒泉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嘉峪关酒泉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三)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
(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三)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四)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需取得特殊通用航空飞行任务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嘉峪关酒泉机场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民航气象探测环境等的影响。
第十四条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申请净空审核:
(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
(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且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
(三)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需要进行专项净空审核的;
(四)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五)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六)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十六条在嘉峪关酒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见附件6)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甘肃省无线电监测站酒泉监测站应当在征求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书面意见时,应当只需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原件一份,见附件7);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8);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应当根据附件9编制);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五)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嘉峪关酒泉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见附件10),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
(六)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一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协助送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期间,不计入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时限。
第十八条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第十九条嘉峪关酒泉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等危害机场安全运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二十一条 违反《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嘉峪关酒泉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
2.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3.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
4.嘉峪关酒泉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净空参考高度图
5.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和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图
6.嘉峪关酒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
7.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8.XX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9.XX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10.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附件1
嘉峪关酒泉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

附件2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附件3
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

附件4
嘉峪关酒泉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净空
参考高度图

附件5
飞行程序净空参考高度和最低监视引导
净空参考高度图

附件6

附件7
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参考)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民航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
XX建设单位的XX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位于XX(详细地址),属于XX项目(项目类型如:住宅),请贵局对建设项目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XX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公章或有关专用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8
XX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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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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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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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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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所处建设阶段和建设周期,占地面积、拟建高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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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存在 |
□对空光源□电磁干扰□对空流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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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所填内容、所提交的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是真实、合法的。 建设单位名称: (公章) 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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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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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XX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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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坐标点 名称 |
经纬度坐标 (大地坐标)(度分秒) |
XY坐标 (平面坐标) |
坐标点±0.00 地面高程(m) |
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m)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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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国家 大地坐标系 |
WGS-84 坐标系 |
用地红线图 坐标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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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 |
纬度 |
经度 |
纬度 |
X |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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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应当提供建设用地界址点及关键位置点的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和XY坐标(平面坐标);
(2)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84坐标系,XY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
(3)建设项目名称或备注中,需说明建设项目类型,如基站、高压线、楼房、水塔、烟囱等;
(4)坐标精确到0.01秒,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如建设项目存在对空光源、电磁干扰、对空流场,应当说明其影响范围和高度;
(6)附测绘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测绘单位名称(公章):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10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酒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