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政办发〔20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悬泉置遗址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悬泉置遗址保护的对象,包括全部遗产价值载体及其相关环境:
(一)保护范围内的驿置建筑遗址;
(二)构成悬泉置遗址整体的其他文化遗存;
(三)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四)构成悬泉置遗址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由敦煌市博物馆或悬泉置文物管理机构及其他文物保护机构收藏保管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资料等。
第三条 悬泉置遗址的保护范围为:以坞院东北角为基点,东至距基点1000米处,边界线为北偏西28°斜线南延至距基点2055米处转折为南北向直线,继续南延835米后转折为西偏北47°斜线;南至距基点2800米处,边界线为东偏北7°斜线与东、西边界线相交,西至距基点1000米处,边界线与东边界平行,南延至距基点1735米处转折为西偏南54°斜线与南边界交,北至313国道南路基。
第四条 悬泉置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为:以坞院东北角为基点,东至距基点3300米处,边界线为南北向直线,北端与北边界线在313国道南路基处相交,南至距基点3300米处,边界线为东西向直线,与东、西边界线相交,西至距基点3300米处,边界线为南北向直线,北至距基点2460米处,边界线为东西向直线及敦煌铁路线。
第五条 在悬泉置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文物保护、生产生活、参观考察、经营服务或者进行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悬泉置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在悬泉置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旅游等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七条 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纳入酒泉市、敦煌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悬泉置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悬泉置遗址保护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悬泉置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界线和功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过公示后,应当经悬泉置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酒泉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悬泉置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是悬泉置遗址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悬泉置文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敦煌市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部门和敦煌市莫高镇人民政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酒泉市人民政府、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悬泉置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文物抢救、修缮、监测、防护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形式,多渠道筹集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经费。
用于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以及事业性收入、社会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条 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悬泉置遗址的保护工作,支持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悬泉置文物管理机构发展文化旅游事业,促进文物保护、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悬泉置文物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征集流散社会的文物,鼓励、支持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协助征集流散的悬泉置遗址文物。
第十二条 悬泉置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统一管理规定:
(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考古发掘、保护工程、建设工程等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可能危及遗址本体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本体及其环境安全性、完整性、真实性的活动。对已有的影响遗址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拆除;
(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须严格保持地形地貌特征,禁止一切可能造成地形地貌破坏的采矿、采石等活动。
第十三条 悬泉置遗址的保护范围管理规定:
(一)保护范围为禁止建设区域,不得进行任何与文物保护和现场展示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本范围内涉及悬泉置遗址的保护与展示设施工程,必须在充分保障遗址安全的前提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本范围内的保护措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尽可能减少干扰的原则,禁止在遗址上进行原址重建,保护工程形象应符合遗产的价值内涵和历史环境特征。
第十四条 悬泉置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一)建设控制地带的用地不得作为城乡建设用地;
(二)建设控制地带为限制建设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建设工程形象应符合遗产的空间场所和历史环境特征。
第十五条 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自然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悬泉置遗址本体的预警监测和周围的地质灾害评估,定期对防洪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防治自然灾害,确保遗址安全。
第十六条 悬泉置文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科学核定与控制游客容量,确保文物和游客安全。
第十七条 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抢救性保护,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时对文物进行修复、修缮、保养,对文物进行修复、修缮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悬泉置遗址文物及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
第十九条 悬泉置文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凡悬泉置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发现的文物遗迹,应当实行原址保护,发掘出土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馆藏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借用和对外展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条 悬泉置文物管理机构对遗址出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专业录像及专业摄影需拍摄悬泉置遗址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征得悬泉置遗址文物管理机构同意,签订文物安全协议,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遗址安全,并在悬泉置文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悬泉置遗址出土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级别,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由悬泉置文物管理机构监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在悬泉置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文物等行政部门同意后,到敦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场所经营。
第二十四条 悬泉置文物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悬泉置遗址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和理解,增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尊崇和保护意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悬泉置遗址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悬泉置遗址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涉及悬泉置遗址的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悬泉置遗址保护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悬泉置遗址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的;
(五)在悬泉置遗址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悬泉置遗址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悬泉置遗址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 在悬泉置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15日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酒政办发〔2013〕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