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酒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义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实行限制交易、封闭管理,面向本市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三、主要内容
《酒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包括总则、筹集建设、支持政策、保障对象和标准、轮候管理、配售程序、封闭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九章四十条。
(一)配售对象和条件。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主申请人还应具备:
1.具有本县(市、区)城镇户籍人员,需在本县(市、区)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非本县(市、区)城镇户籍人员,需在本县(市、区)有固定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在本县(市、区)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市、县(市、区)引进人才,需在本县(市、区)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二)户型标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140平方米以内。
(三)配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建安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由运营主体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单套销售价格将在项目配售公告中明确。
(四)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在线扫描二维码或社区窗口提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申请,经社区(街道)初审,县(市、区)住建局复审并公示后,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轮候需求情况,坚持以需定购、以需定建,提出收购或新建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项目配售前,县(市、区)制定配售方案并发布公告,针对纳入轮候库并提出购房申请的家庭,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配售对象和配售房屋。
(五)封闭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不得以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除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外,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抵押。
(六)回购要求。购房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满5年或因工作调往外地、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可申请由运营主体回购或在符合保障条件的轮候家庭中封闭流转,回购或流转价格按70年折旧期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回购或流转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交付使用年限×1.4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七)违规处理。申请家庭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撤销轮候资格或解除购房协议、收回房屋。已配售房屋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由运营主体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