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全国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12年11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兰州市作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应充分利用各项支持政策,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结合实际按需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经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酒泉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5届12次常务会议审议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保障对象、保障方式、房源筹集、支持政策、准入退出管理、保障措施”等八个部分以及附件。《实施办法》在执行《甘肃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发展保障性租赁租房的原则和要求,细化了保障方式和审批流程,明确了土地、资金、税费等相关支持政策,增加了准入退出相关内容,细化了相关保障措施,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指导思想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动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酒泉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只租不售”原则,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鼓励以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为主体,集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解决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问题;按实际需求发展县(市、区)城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以解决青年人和新市民的住房困难。
(三)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城镇无房常住人口,主要解决青年人、新市民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户籍、收入线门槛。
(四)保障方式
1.县(市、区)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青年人和新市民等群体配租,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浮动执行;向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配租的,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2.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辖区企事业单位职工配租,也可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青年人和新市民等群体配租,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浮动执行。3.企业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配租,仍有剩余房源的,需交由辖区住建部门向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配租,租赁管理和租金收取由企业负责。
(五)房源筹集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的小户型为主,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新建、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六)支持政策
一是土地支持政策。1.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使用价款,原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2.可将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3.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宾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4.适当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各县(市、区)政府可自行确定在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5.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是审批流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由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确定,经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财政、发改等部门联合审查后,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市住建局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三是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四是降低税费负担。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民用住宅标准执行。
六是加强金融支持。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七)准入退出管理
一是准入条件。城镇无房常住人口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新市民、青年人等无房群体。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退役军人、从事公共服务行业、引进人才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予以保障。
二是租赁管理。1.政府同统一配租的保障性租赁租房,申请人应向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进行初审后,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确认保障资格,通过摇号的方式配租,实行轮候制度。2.非政府统一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管理主体按照审定的租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办理入住手续。3.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每个家庭只能租赁1套保障性租赁住房。4.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可负担、可持续、低于同等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政府统一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政府统一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产权)单位确定租金价格,并报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发改、住建部门备查。
三是退出管理。1.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出现其他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应当退出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3.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其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
(八)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租赁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要求。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