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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市级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酒泉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2021/08/23 9.0k 阅读 453 点赞

按照程序,现就《酒泉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为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推动完善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2018年12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3号),为做好新时期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上相关要求,2019年6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酒发〔2019〕60号)。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将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具体化。2021年2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甘政办发〔2021〕11号)。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央、省上相关精神,市财政局结合实际起草了《酒泉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二、征求意见情况

《暂行规定》初稿形成后,发函征求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甘肃金控酒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市经投集团等9个市直部门、省市属国企和驻酒金融监管单位的意见,共计收到意见建议2条(市纪委监委提出2条,均采纳)。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相关程序,由市财政局政策法规科和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对《暂行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及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提出意见1条,因《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已明确,未采纳。后经我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将《暂行规定》报送市司法局进行了审查。市司法局初步审查后反馈,《暂行规定》主要内容为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属于职能性规定,不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范畴,未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建议按照一般性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三、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一是“以管资本为主”原则。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二是市场化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采用市场化管理方式,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三是审慎性原则。科学界定管理边界,明确责任清单,力求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暂行规定》共七章三十一条,分别从总则、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与考核、责任追究、附则等七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在保持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直接管理或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受托人)按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

相关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