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16次会议研究通过,正式发布实施。该《实施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统筹和规范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群众突发性、急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工作,坚实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提供了政策依据,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提供了支撑保证。
《实施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总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切实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实施办法》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与2021年1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保持基本一致,对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受理方式、审核审批、救助标准、救助方式、制度衔接、资金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个别地方进行了细化实化,进一步增强了临时救助的可及性、实效性和公正性,以适应了形势发展变化要求。一是细化了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将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同时把支出型救助对象又细分为三种情形,急难型救助对象细分为六种情形。二是切实优化审批程序。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急难型、支出型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和公正性。三是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对急难型救助事项进行了分类分档,细化为六种情形,分别对小金额救助、2-6个月救助、1万元以上“一事一议”大额救助进行了规范。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全额兜底保障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救助,不分类分档。提高了重点人群救助标准,对城乡低保家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家庭,单亲(失独)困难家庭,以及生活困难的脱贫边缘家庭,因支出骤增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其救助时间较之其他家庭在同类别情形下可再延长1-2月。四是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五是有效衔接慈善救助。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
《实施办法》强调,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资金保障,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出申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要加大督查力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同时,《实施办法》还对县(市、区)级层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申报材料、救助标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