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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市级政策解读

《酒泉市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0/10/29 5.5k 阅读 545 点赞

一、起草背景

2020年5月,在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推进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过程中,会议提出配套制定市开发区考核评价办法的要求,我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开发区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甘办发〔2016〕2号)、《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甘发〔2019〕9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酒政办发〔2020〕70号),紧密结合《甘肃省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办法》,同时兼顾我市各级开发区发展不同阶段特征和客观实际,起草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对生态产业占生产总值比重、土地利用强度、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情况等11项指标结合市情进行了修订完善,对不符合我市市情的地区生产总值占所在县(市、区)生产总值比重、新增企业数量及增长率、技术合同成交额、进出口贸易总额及增速、高新技术企业新增从业人员数等9项指标进行合并删减或补充新增,力求做到既全面衔接上级考核体系,符合考核要求,又结合市情实际,突显考核目标,既满足当前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要求,又兼顾长远培育壮大的发展目标。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涉及7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考核评价原则、考核评价范围、指标体系、评价标准、评价结果、组织实施和附则。

第一部分考核评价原则:《暂行办法》坚持导向性、科学性、操作性、激励性原则。

第二部分考核评价范围:对全市范围内省政府批准设立并认定的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进入国家开发区公告目录参照省级开发区管理的开发区,以及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进行全覆盖考核。

第三部分指标体系:《暂行办法》设经济实力、发展质量、开放水平、创新驱动、绿色集约、营商环境和加减分项7类一级指标,下设39项二级指标(含8项加减分指标)。

第四部分评价标准:考评体系总权数为100分,其中经济实力、发展质量、开放水平、创新驱动、绿色集约、营商环境分别占总权数的30%、25%、15%、12%、10%和8%,加、减分项分值单列计算。

第五部分评价结果:综合评价每年1次,次年4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考核评价,分省级开发区和其他开发区两类评定考核等次,经开区、金塔、玉门3个省级园区和4个其他园区分开考核,二级指标分值差别化设置,省级园区考核重点考核科技进步、进出口等高质量发展指标,其他园区则紧盯产业培育、基础投入等服务于晋等升级目标的,以利长远发展。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开发区,并抄送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排名第1位的省级开发区和排名前2位的其他开发区评定为优秀等次,并给予奖励。对综合评价存在扣分项,以及综合评价排名末位的省级和其他开发区,由市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对连续2年综合评价排名末位的开发区,责成县(市、区)政府对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约谈警示;对连续3年综合评价排名末位的开发区,报请市政府对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市上设立开发区考核评价奖励资金,上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部分组织实施:开发区综合评价工作由市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同时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和相关园区的职责。

第七部分附则:明确《暂行办法》由市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