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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市级政策解读

《酒泉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方案》解读

2020/01/15 1.5w 阅读 89 点赞

     一、整治背景

  近期,全国范围内因消防车通道占用、堵塞问题造成消防车无法正常通行,从而延误火灾扑救的情况时有发生。如:2019年12月2日晚,辽宁省沈阳市一居民楼发生火灾,原本只是住宅楼其中一户窗口外墙保温层起火,但由于离楼体最近的消防通道被停放的车辆堵塞,消防救援人员未能在火灾初期阶段控制火情,导致火灾蔓延扩大。2020年1月1日,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一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因小区周边的消防车通道被隔离桩和私家车辆占用,依靠附近群众合力移除道路上的私家车后,消防车辆才得以通过并组织开展火灾扑救。

  我市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车被占用、堵塞问题现象同样十分普遍。为着力解决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老大难”问题,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根据省消委会安排部署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于1月10日印发了《酒泉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方案》,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工作责任、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3月5日,市政府组织召开酒泉市政府召开消委会联席会议暨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推进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政法委书记何效祖对打通“生命通道”、农村火灾防控、企业复工复产消防安全等工作安排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会后,市消委会印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对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开展百日攻坚行动。

  二、消防法律依据

  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单位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工作内容

  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时间为1月10日至6月10日,重点针对各类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开展专项治理,对消防车通道设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在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违法设置各类固定障碍物等问题进行集中治理。方案要求各地迅速开展以当地政府名义或相关部门联合发布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通告、督促单位开展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施划工作并加强巡查检查、严格开展执法整治和宣传曝光等一系列工作。方案对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统筹部署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合力推进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警示牌、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落实维护管理职责、加强技防措施等工作(未入驻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楼院和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施划和日常管理由辖区社区负责实施)。目前,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各项工作任务正在有序推进。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