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酒泉市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行动方案》文件精神,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意见》,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开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至29日,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反馈至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讯地址:酒泉市新城区玉门东路2号,邮编:735000,电话:2666113,电子邮箱:458625862@qq.com)。
附件:《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附 件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酒泉市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行动方案》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提取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租赁商品房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的,夫妻双方可按月、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区分单双方缴存,累计年提取总额由16200元提高至21600元(含)。
(二)简化死亡职工销户提取手续。
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且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适用简化办理程序,由任意一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现场书写《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与承责声明》,无需其他继承人签字即可办理。
2.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但账户余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全部到场且现场书写《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与承责声明》,可不提供财产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予以办理。
3.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的,必须提供财产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方可予以办理。
(三)支持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提取政策。
凡被纳入酒泉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自住住房,在工程完工后3年内,缴存人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维修改造(房屋结构加固、安防设施增设、门窗修缮、室内水(电、气、暖)管线安装)。同一套住房维修改造费用不足3万元的,按实际支付费用提取;同一套住房维修改造费用超过3万的、提取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
二、调整贷款政策
(一)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借款申请人家庭名下购房地和缴存地实有自住住房数量作为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对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不再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范围。
(二)提高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贷款倍数,单位缴存职工由原来的18倍调整为25倍,灵活就业人员由10倍调整为17倍。
(三)凡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单方缴存职工,在其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允许缴存职工直系亲属(仅限父母子女一人)共同参贷,提高职工实际可贷额度。
(四)允许缴存职工按月、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直系亲属(仅限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贷款,降低借款人还款压力。
三、实行急需紧缺暨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支持政策
凡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急需紧缺暨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公积金支持政策:
一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在岗的,缴存期限可以延长至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为止,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在我市无自有住房,需租赁住房自住的,可按月、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房租超过我市现行政策规定租房提取标准的,按实际支付金额提取。按规定领取政府租房补贴的,计算提取金额时应将租房补贴金额扣除。
三是延长贷款期限,由25年延长至30年;贷款额度按其综合情况(还款能力、所购房屋价值、抵押物价值等)核定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50%,即:单方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上浮至75万元,夫妻双方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上浮至90万元。
四、提高生育二胎或三胎的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度,扶持鼓励其购买、更换适合多成员居住的房屋
生育二胎或三胎的缴存职工家庭,在购买适合多成员居住的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其综合情况(还款能力、所购房屋价值、抵押物价值等)核定贷款额度的基础上,针对生育二胎的家庭按现行标准上浮30%确定最终贷款额度,针对生育三胎的家庭按现行标准上浮40%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五、推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府补贴政策
(一)全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按3%标准予以政府补贴(政府月补贴额 = 个人月缴存额×3%),月补贴额每人最高不超过 100 元,享受政府补贴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二)政府补贴对象为自2018年4月1日开始按照《自愿缴存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缴存人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补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终止。灵活就业人员欠缴月份不得享受政府补贴,公积金补缴后亦不得补计政府补贴。
(四)政府补贴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财政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对照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情况按月核拨,于次月直接补贴至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五)灵活就业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个人账户设立,骗取政府补贴的,公积金中心将其失信行为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并追回不当所得。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灵活就业人员自行承担。
(六)政府补贴政策执行期暂定2年。自2022年7月1 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