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改革完善酒泉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9〕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酒泉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有收入但没有固定劳动关系单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原户籍不在本地,因为上学或者工作等原因,来酒泉市的 “新市民”、新业态群体等。
【特殊人员】台港澳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未明确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建制单位缴存职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的,可以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酒泉公积金中心)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分中心、玉门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在授权范围内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业务。
(一)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并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二)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三)提供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复核、对账等相关服务;
(四)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自愿缴存、自由退出、责权相配、存贷挂钩、严控风险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强制缴存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账户。
(一)酒泉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6≦且<18)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男性未满 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
(二)近24个月内无金融类不良信用记录;
(三)缴存人承诺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就近选择酒泉公 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经分中心审核通过后,签订《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申请审核表》(附表1)《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划扣协议》(附表2),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月缴存。缴存方式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由酒泉公积金中心于每月5日、28日从协议约定预留的个人银行账户中足额扣划至个人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个人工资收入的10%,不高于个人工资收入的24%。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个人申报,且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酒泉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基数应当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一年内保持不变。
第十二条 缴存开户时需要提供以下要件资料。
(一)个人资料
1.身份证(审核并扫描原件,留存真人影像);
2.申请人农业银行一类借记卡(审核并扫描原件);
3.信用报告:申请人现场填写《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由分中心工作人员联网查询并打印(审核并扫描原件,留存原件)。
(二)申请表:
1.《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申请审核表》(审核扫描并留存原件);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划扣协议》(审核并扫描原件、留存原件)。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未按时、足额缴存的,停缴3个月以上,分中心对其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封存后恢复缴存的人员,可申请账户启封;停缴6个月以上的由分中心通知本人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5年内不得再行申请开户。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自账户封存之日起,其缴存人不再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缴存人账户启封恢复缴存后,参与连续缴存时间在24(含)个月以上的,方可申请贷款。
第十五条 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缴存账户。灵活就业缴存人进入建制单位缴存的,其原有账户不再缴存,应及时办理同城转移手续将缴存资金转至建制单位内个人账户,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
第十六条 建制单位缴存职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就业单位个人账户参照同城转移业务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专户”。
第十七条 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灵活就业缴存人需要将缴存账户存储余额转入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需要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入酒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后原账户注销。异地转入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时开始计算。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提取业务,办理流程、材料、条件均可参照单位缴存职工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名下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及法院强制性冻结的,自停缴封存之日起,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退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退出时提供个人身份证办理销户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提取后,五年内不得再次开立账户,在建制单位重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除外。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符合缴存标准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连续缴存24个月以上,[建制缴存职工转入灵活人员账户管理的,原账户缴存时间、金额合并计算(建制单位无断缴现象)],履行《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
(三)个人近24个月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不良记录的确定参照在职职工相关规定执行),信用状况良好;
(四)有购买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具备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五)支持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
(六)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规定;
(七)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八)能够提供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征信认定标准参照建制职工规则):
(一)《个人信用报告》记录有未结清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的;
(二)《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款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逾期记录的;
(三)《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记卡(即信用卡)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逾期记录的;
(四)《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款虽已结清,但还款状态为被核销或被代偿、以资抵债的;
(五)《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款为呆账的;
(六)《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记卡(即信用卡)当期还款状态为逾期的;
(七)《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记卡(即信用卡)账户状态为冻结、止付或呆账的;
(八)《个人信用报告》记录所担保的贷款处于逾期未还状态的;
(九)申请贷款之日前24个月(含)内,本中心公积金系统已结清的贷款,存在连续3期(含3期)以上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逾期记录的;
(十)历史公积金贷款被公积金中心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追偿的;
(十一)因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或贷款逾期等失信行为,被公积金中心纳入失信人名单尚未移除的;
(十二)为他人向本中心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
(十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通过法院官网予以核查);
(十四)通过赠与、遗赠、继承、离婚判决等无交易事实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十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贷款要件参照单位缴存职工购房贷款要件。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
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不高于管委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不高于房屋交易价格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不高于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限额;不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规定倍数确定的额度;不高于按照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认定的系数计算的贷款限额;不高于根据借款人可贷年限计算的贷款限额;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夫妻二人共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交易价格或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总费用。
(一)最高限额
参照单位缴存职工额度执行。
(二)房屋交易价格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
参照单位缴存职工规定内容核定。
(三)借款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还款能力计算
参照单位缴存职工规定内容核定。
(四)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按照缴存余额的10倍确定。
(五)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1)2年≤缴存时间≤2.5年 ,缴存时间系数为1;
(2)2.5年<缴存时间≤3年,缴存时间系数为1.1;
(3)3年<缴存时间≤3.5年,缴存时间系数为1.2;
(4)3.5年<缴存时间≤4年,缴存时间系数为1.3;
(5)缴存时间>4年,缴存时间系数为1.5。
(六)可贷额度及可贷期限
指分中心审批的借款人最终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审批人员综合考察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后,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借款人所购房屋的交易价格、还款能力、贷款期限、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担保价值以及夫妻二人共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计算贷款额度,进行综合比较,取最小值。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限最低1年,最长25年,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 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申请贷款时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存储资金,只能用于按月直冲还贷,月还款额度不足部分自行补足。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 酒泉公积金中心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连续逾期 6期(含6期)以上或累计逾期12期(含12期)以上的,依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或自借款人故意停缴住房公积金认定之日起按同档次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后,应当继续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借款本息尚未全部清偿之前,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断缴、停缴,不得降低缴存基数和比例,否则,中心有权终止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以虚假、伪造的信息、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原酒公金业发〔2018〕2号《酒泉市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