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住房公积金执法管理办法》解读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经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更好地理解政策和办理业务,现对《执法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执法办法》修订的目的及意义
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住房公积金是一种政策性、义务性、长期性的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是职工的权益与保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职工均应享受到这项住房保障制度的普惠福利,但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不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手段,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对于一些用人单位漠视职工权益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仅靠所谓的“社会责任”的自律意识来约束是显然不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我中心行政执法的职权,因此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执法,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扩大征缴面,实现“扩容”和“增量”,为住房公积金注入新鲜“血液”
3、维护法规权威的需要。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上存在一些的认识误区,比如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单位福利,单位可缴也可不缴,单位效益好时可以多缴,效益不好时可以少缴甚至不缴,即便不缴对职工的伤害也不大等。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及法规宣传教育,有利于逐渐扭转对住房公积金的错误认识,维护法规威严和制度的强制性。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随着广大职工法律意识的增强,建章立制规范住房公积金执法行为,迫切需要制定一套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范行政执法的职责主体、执法范围,规范执法程序,这同时也是我中心依法行政的职责所在。
二、《执法办法》修订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三、《执法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50条,具体规定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行政执法主体,执法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
2、明确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市中心负责酒泉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中心下属各分中心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执法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
3、明确行政执法范围。明确单位违法行为的种类,分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以及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4、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分别有立案、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缴存决定、执行、送达、结案等程序。
5、明确监督责任。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活动的责任,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进行违法信息公开披露。
四、政策执行时间界限
修订后的《执法办法》自2020年10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