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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立法听证报告

2022/12/26 1.8w 阅读 148 点赞

酒泉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有关规定,按照2022年11月21日市局通过酒泉市政务平台、酒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向全市发布的《关于召开<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2022年12月12日10时0分至11时40分,市公安局在交警支队六楼会议室召开了《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一)《条例》起草制定的必要性;

(二)《条例(草案)》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涉及公众利益事项的合理性、合法性。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单位:

(一)主持人:杨建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

(二)听证人:于永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张宁(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吕生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

(三)听证陈述人:俞爽(肃州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所长)、王晋双(肃州区城关法律服务所律师)、杨艳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酒泉分公司个非业务部经理)、吕文婧(肃州区人大代表、东北街街道东文化街社区党委书记、主任)、程万毅(酒泉市安鹏商贸有限公司法人);

(四)听证旁听人:何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郝文(市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梁建军(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李冬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产业科科长)、杨继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监督科科长)、刘芳(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科长)、程晓娟(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以及市民代表王祖军、周文瑞、雷斌、闫廷学、刘松洁;

(五)受邀媒体:《酒泉日报》社。

三、会议基本情况

杨建斌介绍了参会人员,说明了听证事项,宣布了听证纪律。

会议议程共七项:

第一项:听证人陈述。吕生明就《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条例(草案)》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了说明。

第二项:听证陈述人发言。俞爽认为起草制定《条例》,是基层交警的渴盼。要求对《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备案参照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规定”作出解释,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关于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要携带行驶证,对未携带行驶证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对《条例(草案)》中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行为予以删除;王晋双认为《条例》的制定是社会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建议对《条例(草案)》关于过渡期管理的规定进行修改,同时,要求对过渡期管理相关措施是否为行政许可再研究界定。建议对《条例(草案)》中关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进行修改,要求对《条例(草案)》处罚幅度设定的理由、依据的设定进行说明;杨艳梅认为《条例》的起草制定非常必要。对《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出三点修改建议:一是保险种类设定要准确,二是建议其他电动车中定性为机动车的电动车应强制购买摩托车交强险,三是建议对电动自行车和过渡管理的电动车强制购买非机动车保险;吕文婧认为:《条例》的起草制定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非常重要。建议将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在单位、居民小区等的电动车停放场所安装充电设施。”中“鼓励和支持”修改为“应当”,使其具有强制性,有利于相关措施的落实。建议增加设定电动车违法停放的法律责任,要求对社区用于环卫等特殊用途的车辆在办牌、持证上的规定予以说明;程万毅认同听证人对《条例》起草制定必要性的表述。建议《条例(草案)》增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内容,建议《条例》中强制性规定和行政处罚规定做到相对应。

第三项:展开辩论

吕生明答复听证陈述人提出的意见建议。答复俞爽同志:《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备案参照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规定”是指“备案流程和所提供的手续参照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携带行驶证和对不携带行驶证予以处罚是上位法的规定,在目前没有完备的电动车电子管理系统的前提下,为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携带行驶证是必要的;我们将对今天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吸纳,包括提出删除有关内容的建议。答复王晋双同志:《条例(草案)》调查问卷中,对三十三条设定内容支持率为77.5%,在此民意基础上,不宜收紧过渡期管理规定。备案是一种暂时性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对安全头盔的质量,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和管理部门,《条例》不再作重复规定,同时规定佩戴符合3C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将导致道路执勤执法时无法分辨,增加执法难度;《条例(草案)》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在处罚标准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设定的处罚幅度。答复杨艳梅同志:关于保险的种类,将向保险公司、保险协会再次征求意见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已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属性为机动车的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上位法没有对其强制保险作出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市一级人大立法无权设定车辆强制保险,因此,购买电动自行车保险设定为鼓励性条款。答复吕文婧同志:上位法没有规定单位、居民小区应当设置车辆停放场所,事实上有些单位、居民小区确实没有车辆停放场所,相应也无法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将其设定为鼓励性条款,旨在因地制宜,引导有条件的单位、居民小区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若强制性规定,就存在无法实施和规范的问题;车辆的违规停放的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条例》不作重复设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中,都是以车辆属性设定各项管理措施的,对特殊用途车辆,上位法虽根据其用途设定了不同管理规定,但基本管理措施一致,特殊用途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仍需办牌、持证。答复陈万毅同志:《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规定比较详尽。同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全市保有量较少,遇到的问题上位法足以解决,在《条例(草案)》中不重复设定;《条例(草案)》中强制性规定是针对电动车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是针对电动自行车设定的,属性为机动车的电动车的行政处罚上位法已有规定,《条例》没有设定。因为设定对象不同,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规定无法做到对应。

于永金答复听证陈述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俞爽同志提出的过渡期间哪些车按机动车管理,哪些车按非机动车管理,下一步还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会把有些问题再明确。《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相关内容上位法有规定,起草时考虑让广大群众更直接了解哪些事可为,哪些事不可为,把上位法内容作了引用;王晋双同志提出修改过渡期管理的规定,我们会再进行研究;杨艳梅同志提出保险种类准确性的问题,《条例(草案)》已经征求过保险协会的意见建议,会后具体再对接;吕文婧同志提出的关于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定,如果按照强制性设定,那么开发商、物业就必须要建设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是鼓励性设定还是强制性设定,在政府和人大审查中我们也作为意见建议再提出;程万毅同志提出强制措施和处罚相对应的问题,销售环节、废电池回收环节、消防环节与上位法相符的,我们再没有一一列举。

张宁答复听证陈述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上面两位听证人已经答复很全面了,关于杨艳梅同志提出鼓励参保和过渡期车辆购买保险的问题,我们再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

杨建斌:刚才听证人对陈述人的意见进行了现场答复,陈述人对答复的意见是否满意?请继续发表意见。

经询问,陈述人均对答复满意,再无其它问题。

第四项:主持人总结辩论情况

    杨建斌:刚才我们听取了陈述人对《条例》起草制定的必要性及《条例(草案)》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听证人对所提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答复。总体来讲,陈述人都认真研究了《条例(草案)》的相关条款,针对群众、行业关注的方面进行了提问。听证人逐个答复了陈述人提出的问题。希望听证人对陈述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在征求意见建议过程中收集到的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认真的研讨吸纳,把相关的法律条款与上位法、政府部门规章紧密的结合好,确保这次听证会达到预期的目的,把《条例(草案)》起草得全面完善,顺利通过下一步司法审查、人大审议,解决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电动车方面的问题。对关键性、重要性、限制性、禁止性、处罚性方面的问题要予以明确,使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在电动车管理的过程中能很好的行使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这一部法律在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中发挥很好的立法作用。

第五项:听证陈述人、听证人做最后陈述

经询问,听证陈述人均再无意见。

听证人吕生明:刚才各位陈述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很好,我们会认真吸纳,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

第六项:听证旁听人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梁建军:《条例(草案)》前期征求意见建议的时候我们讨论了,涉及消防部门的是电动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方面,还有法律责任,也做了些修改,但是我们的意见涉及消防责任多一些,上位法有了明确规定,没有采纳我们予以认可。《条例(草案)》第七条设定与上位法一致,应保持,其他的没有意见;杨继海:《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三款应当表述为“符合城市规划和市政管理要求”,因为在燃气管道周边设置充电设施隐患很大。第八条建议表述中增加发改、交通和城管部门,其他无意见;程晓娟:对电动车废旧电池的管理,《固废法》中对单位义务作了规定,能不能考虑在《条例(草案)》中将销售到个人手中的电动车的废旧电池交回处置也明确;闫廷学:《条例(草案)》中第三条对电动车范围进行了明确,第四十一条对电动车进行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但现在电动车种类非常多,有些电动车虽然具有脚踏功能,但是车速都高于每小时25公里,是不是属于机动车类型?建议严格区分电动自行车。其他旁听人对《条例》起草制定的必要性均无异议,对《条例(草案)》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无意见建议。

第七项:听证人答复旁听人提出的问题

吕生明:刚才旁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对闫廷学代表提出的关于第四十一条的意见,对于违法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要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通过实物鉴定来确定。

于永金:梁建军同志提出的问题比较详细,建议也比较具体,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只设定了部门职责,具体的处罚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杨继海和程晓娟同志提出的增加部门和制度的建议我们再研究,既要与上位法相符,还要有操作性。

杨建斌:旁听人还有没有补充的意见?

经询问,均没有补充意见。

会议总结:

杨建斌:今天的听证会上各位陈述人、旁听人围绕听证事项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就相关的问题和听证人进行了辩论。大家发言积极,使我们听到了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心声,必将促进《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提高立法质量。听证会结束后,我们将制作听证报告报酒泉市公安局领导审批以后向社会发布,和《条例(草案)》一同提交市政府、市人大进行审查。

四、意见建议建议汇总

本次听证会上没有收集到反对起草制定《条例》的意见;收集到修改《条例(草案)》的建议16条,答复问题4个。

五、听证结论

(一)《条例》的起草制定符合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对我市加强电动车管理的期盼,应进一步推进。

(二)《条例(草案)》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涉及公众利益事项的具备合理性、合法性,但应结合听证陈述人、旁听人提出的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2年12月2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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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