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观察?不让行......
这些行为十分
危险!危险!危险!
为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
交通安全意识
酒泉公安现对
典型交通案例进行曝光
望大家引以为鉴
案例一:未按信号灯通行
2025年6月14日,刘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载张某),从肃州区西部天地人行道路口驶入瓜州大道,与崔某驾驶沿渊泉街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某、张某轻微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中,刘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未按信号灯通行、未戴安全头盔,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崔某不负事故责任。
警方提醒
广大驾驶员行经斑马线前一定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莫贪图一时之快,让自己和他人都处于危险的境地。
案例二:随意变道
近日,田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瓜州县渊泉馍常乐路由北向南行驶出110米处左转弯时,与对向刘某某驾驶的陕U***3N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田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田某某其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允许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进出时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警方提醒
随意变更原行驶车道,会挤占其他车道车辆通行空间,扰乱了正常的通行秩序;随意变道尤其以在路口较为多见,这种行为极易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轻则造成交通拥堵,重则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在城市道路上,非常容易造成剐蹭事故,在高速公路上,则容易导致多车连环相撞等恶性事故。
案例三:变更车道未打转向灯
2025年6月4日,驾驶人侯某驾驶豫NX***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连霍高速(G30)2553公里处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向左变更车道时,与后方正常行驶的由驾驶人张某驾驶的豫A5***K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蹭,所幸未造成车上人员受伤。经依法认定,驾驶人侯某在变更车道时未打转向灯影响其他正常行驶车辆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依法对侯某进行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警方提醒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机动车在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在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