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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1/03 1.9w 阅读 256 点赞

酒政办发〔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现将《酒泉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酒泉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酒泉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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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规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活动,充分调动和协调各级各方力量,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损失,维护林业生态安全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酒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

(1)破坏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事故。包括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破坏自然保护地及其生态系统等。

(2)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聚众盗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

(3)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

(4)林权争议引起的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冲突导致的哄抢及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4)坚持依法处置,科学应对。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避免次生衍生事件或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工作机制。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由高到低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破坏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市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500人以上,聚众盗伐、哄抢林地上森林、林木数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万株以上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30倍以上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00株以上的。

(4)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市级行政区域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2  重大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20倍以上、3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00株以上、4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市或跨县(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3  较大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和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4  一般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25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酒泉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重大事项。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信息,启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2)联络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及时调配处置灾情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督导事故县(市、区)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和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4)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地(州、市)通报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

2.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草局:负责会同市应急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市、区)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行政区划文本和图件,指导和组织做好安抚伤亡人员亲属,以及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林草局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Ⅰ级、Ⅱ级应急处置市级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调查处理和监督工作,并指导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林农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市卫健委: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协助林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品及野生动植物等非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和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实况和预报等。

2.5  县(市、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体系

(1)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市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

(2)全面推行林长制,靠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加强重点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督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3)建立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联系制度,健全信息网络,保障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3.2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测的基础上,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是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有关单位及其他个人发现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核实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市林草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相邻地(市、州)。

4.2  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等级,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评估,提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等级建议报市委、市政府,上报省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决定启动,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评估,提出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等级建议报市委、市政府,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评估事故等级报市应急指挥部,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支持。

县(市、区)参照市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启动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应派出现场处置组,第一时间赶到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请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应急指挥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要及时赶到事发地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待省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组到位后,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事发地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4  现场处置组应协同当地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4.3.5  应急响应启动后,必要时可采取响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4.3.6  根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当地林草、公安、宣传、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安抚伤亡人员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市级救灾资金、物资等。

4.4  通讯联络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市应急指挥部与县(市、区)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通过无线网络向市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4.5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应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审核发布;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由市政府审核发布;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审核发布。

4.6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事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动态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资源恢复等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市政府和省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级、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市、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市政府和市林草局书面报告。

5.2  善后处置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尽快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5.3  资源恢复

资源恢复工作由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造成林地及其森林、林木损失的,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赔偿。同时,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

5.4  责任和奖惩

对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林业单位要听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同时做好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技术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和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经费保障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根据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6.5  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区)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演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鉴定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不断增强实战能力。

7.3  宣传培训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公安、广电等部门,多形式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酒泉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草原虫灾暴发和扩散,减少经济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酒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酒泉市行政区域发生的白边痂蝗、宽须蚁蝗、戈壁灰硕螽、叶螨和螟蛾等突发性草原虫灾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草原虫灾扩散,减轻灾害损失。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应急防治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3)坚持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统筹推进、职责明晰、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形成合力。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由高到低将草原虫灾划 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I级)

连片2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1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2  重大(Ⅱ级)

连片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 片250万亩以上、1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3  较大(Ⅲ级)

连片3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 150万亩以上、2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4  一般(Ⅳ级)

连片1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5 万亩以上、1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防治标准指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的《主要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指标》中的草原虫害防治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酒泉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处、移动公司和电信公司等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较大(Ⅲ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方案,组织、协调、指挥较大(Ⅲ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

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草原虫灾预防和应对中的重大事项。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建专家组,根据草原虫灾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防治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草原虫灾预警信息,启动市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3)联络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物资的应急储备和日常管理。

(4)督导受灾县(市、区)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措施,组织管理应急专家组和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

(5)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告情况,向邻近地区通报情况。

(6)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

2.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组织实施本方案。负责汇总、核查草原虫灾和应急指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收集、核查、报告灾情,负责监视林区虫害动态,发布草原虫灾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采购储备草原虫灾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防治物资;组织应急专家组和应急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应急指挥设施建设,指导全市草原虫灾应急指挥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基础设施建设、草原虫灾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市公安局: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筹集安排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资金。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全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保障救灾工作运输通畅。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视农田和农区虫害动态,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田和林草交错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组织开展灾后牧业生产恢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草原灾区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应急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干预等。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资料,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市无线电管理处、移动公司和电信公司:负责协调并保障救灾指挥部与应急指挥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     

2.5  市县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机构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体系

各草原技术单位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进行周密监测。市林业草原事务中心负责全市草原虫灾监测技术指导,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3.2  预警发布

市县两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虫灾趋势预测和地方实地监测报告,制作草原虫灾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向有关地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向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3  监测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草原工作站每年第4季度向市林业草原事务中心报告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灾短期监测预警情况。市林业草原事务中心及时对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向省林草局有关部门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信息报告

每年6至8月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关键时期,市县两级草原工作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级草原工作站接收农牧民反映或草管员报告的即时虫灾情况,进行虫情预测预报,将预测预报信息上报至市林业草原事务中心,经确认后上报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对达到Ⅲ级灾害以上的草原虫情、国外迁入的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等,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对市际边界发生的Ⅲ级以上草原虫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告的同时,告知邻近地区应急指挥机构。

4.2  分级响应

对应草原虫灾级别,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草原虫灾后,市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评估,提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草原虫灾级别建议报市委、市政府,上报省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决定启动,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草原虫灾后,市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评估,提出较大(Ⅲ级)草原虫灾级别建议报市委、市政府,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草原虫灾后,市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评估,提出一般(Ⅳ级)草原虫灾级别建议报市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支持。

县(市、区)参照市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防治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虫灾,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草原虫灾,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草原虫灾,由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草原虫灾发生地政府要加强草原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防治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要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待省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组到位后,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派出现场处置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发生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派出现场处置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

4.3.5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队伍灭虫,紧急协调、调集灭虫药品、器械等物资,保障应急需要。跨县(市、区)调动县级专业队伍增援灭虫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由调出地县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调入地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必要时可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4.4  信息发布

省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负责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市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Ⅲ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县级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Ⅳ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草原虫灾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经上级草原虫灾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专家监测、验收达到无害标准,确定虫灾无复发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市、县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草原虫灾发生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草原虫害的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I级、Ⅱ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虫灾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书面报告。

Ⅲ级、Ⅳ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市县两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提出防范措施。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2  善后处置

应急防治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草原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工作总结

市县两级应急防治机构及时进行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总结,重点分析草原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防范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并向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5.4  责任和奖惩

对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草原防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防虫、灭虫器械和药品等物资。因应急防治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  技术保障

市县两级林草主管部门每年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各草原检查、指导草原虫灾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虫灾防治方案,聘请专家对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6.4  经费保障

草原虫灾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按照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划分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防治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防治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防治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防治预案,确保应急防治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演练

应急防治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草原虫灾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7.3  宣传培训

市县两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草原虫灾的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酒泉市草原虫灾应急预案》(酒政办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酒泉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应对。将保障生态安全作为工作出发点,加强监测检疫,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统筹推进、职责明晰、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形成合力。

1.5  灾害分级

根据灾害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灾害(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发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传播或已造成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

(2)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3)首次发现一年内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发现市内尚无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1.5.2  重大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酒泉市辖区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县(市、区)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15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100万亩以上。

1.5.3  较大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酒泉市辖区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5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3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50万亩以上。

1.5.4  一般灾害(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酒泉市辖区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枝干及根部病虫害连片成灾面积在5000亩以上,叶部病虫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30万亩以上。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酒泉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酒泉海关、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铁路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重大事项。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建专家组,根据灾情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启动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3)联络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及时调配处置灾情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督导受灾县(市、区)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和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5)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甘肃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县(市、区)通报情况。

2.4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抗灾救灾措施,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统防统治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

市应急局: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林草局做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市级防治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灾区公路保通工作,为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灾区提供便利条件。

市农业农村局: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林交错地带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人员病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信息,为科学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提供天气预报等服务。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监督邮政快递企业执行国内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配合林草部门的检疫机构做好复检工作。

酒泉海关:负责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 理,防止境外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紧急预报预防措施。

铁路管理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防灾救灾物资和器械。

2.5  县(市、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体系

在全市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系统,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  监测机构

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为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调查、取样,并积极组织鉴定。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市级林业有害生物检测鉴定机构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级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3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的基础上,市、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市、县林草主管部门及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有关单位及其他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标本鉴定,初步核实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开展疫情追溯,查明传入途径和方式等情况。

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以及市林草局直属单位确认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立即对发生面积、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向市林草局报告;市林草局接到报告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向市委、市政府和甘肃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灾害影响的相邻市、县。

4.2  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级别,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IV级。

4.2.1  Ⅰ级、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评估,提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建议报市委、市政府,上报省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决定启动,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评估,提出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建议报市委、市政府,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IV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评估事故等级报市应急指挥部,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支持。

县(市、区)参照市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灾害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4.3.3  市、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及周边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取样、检验鉴定、检疫封锁、组织除治等,防止灾害扩散,及时报告灾害动态。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迅速组织工作组,对灾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县(市、区)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市级救灾资金、物资等,依法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点)。

4.4  信息发布

4.4.1  省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负责特别重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发布;市政府负责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发布;县(市、区)政府负责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发布。

4.4.2  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县级疫区由国家林草局负责公布,其他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由省林草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4.5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灾害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I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级、IV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县(市、区)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害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进行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县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通讯保障

市、县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确保各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3  物资保障

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相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因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4  技术保障

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组织专家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研究,开展风险分析、预测,并提出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5  经费保障

市、县政府要将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区)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演练

市、县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预案演练。

7.3  宣传培训

市、县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宣传、文旅、广电、工信等部门,多形式开展灾害防治的应急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鼠兔、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国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甘肃省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甘肃省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酒泉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酒政办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一图读懂《酒泉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酒泉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酒泉市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