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和条件
缴存人家庭装修其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担保的、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的不得提取。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
(一)提取额度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核算,每套房屋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同一产权人就同一套住房再次申请装修提取需间隔满10年;同一家庭多套自住住房申请装修提取的,按套分别执行单次提取规定。同一套住房装修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分别申请提取一次,合计不超过10万元。
三、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等关系材料;
(二)银行一类储蓄卡;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备案合同等有效购房证明材料;
(四)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一)提取申请。缴存人通过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或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等渠道提交申请。
(二)现场核验。住房公积金中心组织工作人员赴装修房屋现场进行实地核验。
(三)材料审核。分中心结合现场核验情况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意见。
(四)资金划转。审核通过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2026年4月2日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更新改造费用”政策同时废止。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