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酒泉市医疗保障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6〕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75号)和《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甘卫发〔2026〕36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自2026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截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我局。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503845055@qq.com
2.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0937-2651730
3.联系电话:0937-2655925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酒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6〕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75号)和《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甘卫发〔2026〕36号),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参保扩面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含大中专院校、技校、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依法应当参加居民医保。其中,对户籍不在我市,但在我市常住且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员及其家属可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居民医保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为主,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筹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级要求,实行动态调整。其中,依规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资金进行分类资助。
二、巩固医保待遇水平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10元,其中,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0%,村卫生室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0%。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跨年不结转、不累加。
(二)住院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5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次。
因异地长期居住、外出务工、异地就学,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异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0元/次。
转往酒泉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次。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不同的比例支付。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
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
严格转诊就医管理。在县域内能满足诊疗需求的患者,优先在县域内医院就诊,疑难复杂病例可邀请域外专家会诊诊治,若经县级医院评估仍不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优先转诊至市级医院诊治。经市级综合三级甲等医院评估后仍不具备诊疗能力的,可转至省级或省外具备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急危重症患者除外)。根据市级综合三级甲等医院转诊意见,由医保部门进行异地转诊备案,统筹基金支付60%;未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5%,省外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转诊备案人员降低20个百分点。
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三)个人负担费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为: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三个目录”内乙类药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用耗材项目个人自付15%;“三个目录”以外、“三个目录”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比例个人自付的,由个人全额负担。
三、加强医保基金运行管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设立支出户。
(二)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及时统计分析医保基金相关指标,做好医保基金运行分析和基金收支监测预警工作,有效规避基金风险,不断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和基金支撑能力,使基金累计结余逐步达到国家要求的合理运行区间。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6年月日起执行,既往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要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居民医保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让群众充分了解基本医保在抵御疾病风险、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方面的积极作用,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理念,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