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对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2条、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以及《甘肃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3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一、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甘肃天启睿辰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劳务费案
1.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地址
违法主体全称:甘肃天启睿辰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MA71Y6TA9R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转渠口镇万盛步行街B11-003
2.违法事实:2023年4月21日,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刘某、车某等14人反映甘肃天启睿辰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承建的瓜州县北大桥东片区风机安装项目拖欠刘某等14人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20日工资共计12.92万元,经调查,欠薪情况属实。2023年6月21日,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王某、张某等25人反映甘肃天启睿辰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承建的瓜州县北大桥东片区风机安装项目拖欠王某等25人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6月21工资共计18.8万元,经调查,欠薪情况属实。
3.处理情况:2023年6月16日,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瓜人社劳监改通字〔2023〕第22号),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18时前支付拖欠刘某等14人工资共计12.92万元并报送支付凭证,至2023年6月21日之前,刘某等7人涉及6.7万元已支付完毕,剩余欠薪逾期未支付。2023年6月26日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瓜人社劳监告字〔2023〕第6号),要求该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18时前支付王某等32人工资共计25.02万元,并就拖欠工资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该公司未按要求时限支付拖欠王某等32人工资共计25.02万元,且未按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如期提出陈述和申辩。后经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现场协调,支付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本案涉及拖欠劳务费时间长,人数较多,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现对甘肃天启睿辰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劳务费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二)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分公司拖欠劳务费案
1.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地址
违法主体全称: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MA74UGG022
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马家岸村二组9号铺面
2.违法事实:2023年8月23日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汤某等36人涉及163.08万元工资未支付的欠薪线索。经调查证实,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分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汤某等36名农民工2023年5月至2023年8月工资共计163.08万元。
3.处理情况:2023年8月24日,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瓜人社劳监改通字〔2023〕第42号),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18时前支付汤某等3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63.08万元并报送支付凭证,但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分公司逾期未支付,也未向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相关支付凭证。2023年8月25日,经过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的协调处理,由项目部筹资30万元,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分公司筹资20万元,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汤某等36名农民工先行支付工资50万元。剩余未支付工资由项目部、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订代付协议,由项目部直接代付剩余113.08万元工资,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后经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次现场协调,该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通过瓜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支付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本案涉及拖欠劳务费时间长,人数较多,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现对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分公司拖欠劳务费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三)山西皓存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1.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地址
公司名称:山西皓存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K4BW6XH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恒大绿洲1号楼一单元2002
2.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7月14日,肃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反映山西皓存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经查,2023年4月20日至5月24日孙某等14名工人在山西皓存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肃北县马鬃山镇供热工程建设项目一标段(肃北马鬃山镇区集中供热工程2台29MW链条燃煤热水锅炉配用的环保设备供货与安装工程)从事焊工工作,务工天数为5天-8.5天不等,该公司拖欠孙某等14名工人55359元。
3.相关处理情况:2023年7月17日,肃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该公司法人谷某某,要求该公司派人前往肃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配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但该公司法人谷某某拒不配合案件调查。
2023年7月20日,肃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调取孙某等14人考勤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并于2023年7月28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代付孙某等14名工人55359元。该公司向肃北县人社局提供了与山西皓存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显示,施工总承包单位已向山西皓存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超出合同款项91.26万元。
2023年8月24日,肃北县人社局向山西皓存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12时前支付拖欠孙某等14人工资55359元,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后,山西皓存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仍未按照整改期限支付孙某等14人工资。2023年8月31日,肃北县人社局向山西皓存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山西皓存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3年10月27日,孙某等人工资已由总包单位先行垫付完毕。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现对山西皓存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务费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