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我市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地方立法的意见建议,促进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酒泉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安排,市文物局起草了《酒泉市果园-新城墓群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依照《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酒泉市果园-新城墓群保护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7日。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酒泉市文物局(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14号市财政大厦9楼,邮政编码:73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jqswwj@163.com
酒泉市文物局
2025年5月7日
酒泉市果园-新城墓群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果园-新城墓群酒泉市肃州区果园部分(以下简称果园墓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果园墓群的保护、管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对象】本条例保护的对象为果园墓群本体、墓群历史环境和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环境控制区出土的文物。
第三条【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 果园墓群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的范围执行。
果园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分为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和三类建设控制地带。
果园墓群的环境控制区划分为一类环境控制区、二类环境控制区和三类环境控制区。
肃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果园墓群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的边界,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立保护标志、文物安全责任人公示牌、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四条【管理要求】 在果园墓群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内进行文物保护、展示利用或者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保护原则及制度】 果园墓群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确保墓群本体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墓群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弘扬传承。
果园墓群保护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在制定涉及果园墓群保护的建设规划、工程审批以及与墓群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管理要求】果园墓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纳入酒泉市、肃州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肃州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果园墓群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果园墓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规划、界线和功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工作职责】 肃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果园墓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以及本条例的实施。
酒泉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果园墓群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积极协调与嘉峪关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安全巡查信息通报、行政执法协助、文物保护技术交流等工作。
肃州区文物行政部门对果园墓群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新技术在墓群保护中的应用和已发掘墓葬墓室壁画的数字化保护工作。
果园墓群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墓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墓群安防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墓群保护范围的视频巡查及实时监控等工作。
肃州区财政、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等行政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果园墓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
肃州区果园镇人民政府承担果园墓群的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墓群的安全巡查、文物保护员的选聘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经费保障】酒泉市人民政府、肃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果园墓群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墓群的保护、监测、防洪等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形式,多渠道筹集果园墓群的保护管理经费。
用于果园墓群保护和管理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财政拨款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文物征集】 肃州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征集流散社会的果园墓群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出土的文物。
第十条【管理规定】保护范围管理规定:
(一)本范围为禁建区,不得进行与墓群保护、展示利用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二)本范围为扰土深度限定区,进行任何扰土作业之前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土层扰动深度不得干扰考古文化层;
(三)本范围内禁止开荒、采矿、取土等可能影响墓群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动,禁止机动车穿越或者增加基础设施线路穿越;
(四)本范围禁止建设除小型保护管理用房以外的建筑,允许原有民居翻建或维护,翻建不得超过原有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米深度,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六米,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本范围内土地性质为文物古迹用地,不得新开垦农田。
第十一条【管理规定】一类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一)本范围为限建区,土地使用性质为乡村建设用地与农林用地的混合用地,不得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二)本范围除建设保护展示设施外,允许翻建、扩建原有农村住宅、农村现有公共设施(不包括生产设施),翻建和扩建均不得超过原用地范围;
(三)本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前期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四)本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七米,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管理规定】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一)本范围为限建区,土地使用性质为乡村建设用地、村庄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本范围除建设保护展示设施外,仅允许当地农村居民修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坟墓;
(三)本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前期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四)本范围修建的墓葬高度不得超过地表一点五米,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管理规定】三类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一)本范围为限建区,土地使用性质为乡村建设用地与农林用地的混合用地,不得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二)本范围不得建设工业项目;
(三)本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前期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四)本范围内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建筑密度不超过百分之二十;朝向墓群一侧一百米范围为隔离绿化带建设区,不允许建设房屋;
(五)本范围内不得进行污染空气和地下水的建设活动。
第十四条【管理规定】果园墓群环境控制区的管理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果园—新城墓群保护总体规划(2019-2035)》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果园墓群保护范围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倾倒建筑垃圾或者固体废弃物;
(二)采砂、采石、钻井、修建坟墓;
(三)毁损或者破坏果园墓群防洪工程设施;
(四)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墓群的保护和警示标志、界桩、围栏、监测监控等保护设施;
(五)其他可能破坏墓群本体、历史环境风貌以及其他影响墓群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动。
第十六条【管理要求】肃州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墓群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核定、控制已发掘开放墓葬的瞬时游客容量和单日游客容量,确保墓葬本体的安全。
第十七条【管理要求】果园墓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以下文物保护工程建设:
(一)及时开展修缮、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
(二)加强防洪设施建设,根据地表径流特点,建设并完善遗存分布区内的整体防洪系统和已发掘墓葬周边第二层次的防洪排洪设施,确保墓葬不受洪水威胁;
(三)加强墓葬渗水防治和病害预防工作,定期开展已发掘壁画墓周边的土壤水分以及酸碱度动态监测。
第十八条【拍摄要求】 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专业录像及摄影需要拍摄果园墓群已发掘墓葬墓室壁画及墓群本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肃州区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签订文物安全协议,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墓群本体安全,并在果园墓群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制作、拍摄时出现可能危及墓群本体安全的情形,现场监督人员应当责令停止制作、拍摄行为。
第十九条【展示利用】果园墓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墓群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阐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墓群价值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公众对历史文化的尊崇和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果园墓群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果园墓群的保护、价值阐释和展示利用等工作,支持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条【社会监督】 肃州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并核查处理公众对破坏墓群本体及历史环境等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果园墓群保护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或者固体废弃物的,由肃州区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毁损或者破坏果园墓群防洪工程设施的,由肃州区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墓群的保护和警示标志、界桩、围栏、监测监控等保护设施的,由肃州区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肃州区文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在果园墓群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果园墓群保护范围内开荒、采矿、取土、采砂、采石、钻井、修建坟墓的;
(三)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果园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
(四)在果园墓群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
(五)在果园墓群的保护范围内超过原有基地面积、超过一米深度和六米高度翻建原有民居,或者在果园墓群的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内超过原用地范围翻建、扩建原有农村住宅、农村现有公共设施的;
(六)在果园墓群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可能破坏墓群本体、历史环境以及影响墓群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征得肃州区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利用果园墓群进行拍摄的,由肃州区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有关行政部门、果园墓群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尽监管职责造成果园墓群本体损毁或者出土文物流失的;
(二)随意变更果园墓群的各项规划、界线和功能区域的;
(三)未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墓群保护工程的;
(四)对检举、控告破坏果园墓群以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受理或者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果园墓群保护经费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五条【指引性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