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酒泉养老产业发展,深化殡葬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酒泉市民政局起草了《酒泉市加快发展养老产业的意见》《关于坚持公益属性加强殡葬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面向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自2025年4月30日至5月30日截止。提出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我局。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414312199@qq.com
2.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0937-2682414
3.联系人:张洁 张茜茜(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937-2682414 0937-2612286
意见反馈表(《关于坚持公益属性加强殡葬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酒泉市民政局
2025年4月30日
酒泉市加快发展养老产业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加快酒泉养老产业发展,让老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养老照护、康复辅具、适老设施、老年教育、老年旅游等重点领域,推动养老与医疗、文旅、教育、助餐、出行等多业态深度融合,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坚持改善供给与提质增效相协同。优先解决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服务刚需,加大普惠性、基础性养老服务供给。准确把握养老产业发展路径,强化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高品质养老服务需求。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政府在产业规划、政策落实、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将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建立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作用,做大做强银发经济,促进养老服务消费,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养老产品供给,推动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完善。
——坚持统筹推进与协调联动相融合。统筹考虑养老服务与其他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等方面的关系,加强政策整合、衔接、利用,实现政策效应最大化。厘清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发挥好有为政府、有效市场作用,加强政府各部门通力协作,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积极投身养老产业发展,更好凝聚共识与合力。
到2027年,养老产业市场主体不断壮大,市场活力充分激发,老年用品和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取得初步进展。养老服务与健康、体育、文化、旅游、家政、金融等产业深度融合,养老服务消费有效扩大。政策环境惠老、居住环境适老、数字环境助老、社会环境敬老等方面持续发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更加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老年友好型社会逐渐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促进机构养老提质增效
1.加大养老机构建设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彩票公益金,支持新建、升级、改造养老机构。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养老类项目储备和申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市场,兴办面向不同收入人群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综合体。抓好福利院改造提升及老年养护院、失能老年人照护中心等项目建设。
2.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优先满足兜底保障需求,鼓励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主要用于兜底保障对象供养服务和提高护理人员薪酬水平。加快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增设失能、失智人员生活服务照护单元以及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医养结合照护单元,到2025年实现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供养机构全覆盖。支持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或拓展为连锁服务机构。
3.发展普惠型机构养老服务。支持党政机构、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国有资产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引导市场主体发展服务优质、方便可及的普惠养老服务。对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救助;对提供收住服务的养老机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绩效补助。
(二)加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4.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市街道,拓展完善助餐服务、休闲活动、全托日托、医疗康复、上门服务功能,增加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在农村因地制宜、以点带面布局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级互助幸福院、互助养老站点,逐步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覆盖面。鼓励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土地、房屋,开发建设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医疗照护等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5.提升居家照护能力。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实施细则,鼓励养老机构以及家政、物业等企业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逐步完善家庭养老床位管理服务机制,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和企业按照家庭养老床位政策规定及服务标准运营家庭养老床位,推动专业养老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床边。
6.支持适老化改造。持续对符合条件有意愿的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较高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老年人休息、安全监护等适老化设施。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推动康复辅具进展会、进商场、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方便老年人认知、使用康复辅具。
(三)推动智慧养老创新升级
7.增进场景设计运用。支持新建智慧养老机构,对已运营的养老机构创建智慧养老专区。根据机构、社区、居家养老不同需求,从安全防护、照护服务、健康服务、情感关爱、综合运用等方面研究设计智慧养老应用场景,形成一批具有实用性、创新性、推广性的场景案例。建设虚拟养老院,培育一批环境优、功能全、服务佳、口碑好、特色鲜明的智慧养老机构。
8.加强智慧产品应用。探索家庭智慧养老用品应用机制及服务模式,推广运用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安全监测、服务转介等智慧养老服务。建立智慧适老产品体验场所,搭建信息对接和应用平台,促进优质产品在社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率先使用和推广。积极推广出租车电召服务,实现“一键叫车”服务响应功能,扩大电召服务覆盖面,实现对老年人订单优先派车服务,方便老年人出行。
(四)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9.支持发展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为养老机构提供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上门巡诊等服务,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支持医务人员到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在职称评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0.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序扩大长期护理补助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确定为长期护理补助定点护理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增设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提升照护床位占比。完善医养结合安宁疗护服务体系。
11.拓展康养融合服务领域。大力宣传老年保健、老年疾病防治与康复、老年健身、心理健康等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和乡镇卫生服务体系,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筛查干预、监测评估、健康指导率达到70%以上。加强老年人室内外活动场地设施建设,到2025年,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健身设施实现全覆盖。
(五)丰富老年文化教育产品供给
12.提升老年文化服务质量。充分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公园等资源,支持街道社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文化、健身、交流场所。开展针对老年人的电影、文艺演出、画展等公益性文化服务,举办科学健身知识讲座、老年人运动会、才艺大赛等。
13.加大老年教育支持服务力度。鼓励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社会公益组织积极参与老年人智能技术教育培训及老年教育。引导社会组织专业人员、退休有专长人员、社会文体能手参与老年教育。支持各级老年大学在养老机构、社区开办老年学堂。
14.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家庭发展、互助养老、基层治理、社会公益等活动。广泛动员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领域的老年知识分子参与智力援助,开发老年人智力资源,促进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有机结合。
(六)加快旅居养老健康发展
15.丰富旅居养老服务模式。探索建立“旅游+养老”服务模式,开发老年旅游产品和线路,积极拓展旅居养老床位。因地制宜打造一批具备健康、观光、体验、休闲等功能的适合老年人的户外康养活动区,积极建设健康医疗、养生养老、生态旅游、避暑旅游等绿色康养基地,打响酒泉旅居养老品牌。
16.营造安全、便捷的老年友好旅游环境。加强景区、星级酒店等的无障碍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旅居养老产品创新,发布旅居养老服务机构推荐目录,开发旅居养老、家庭同游等产品和线路,推动旅居养老产业发展壮大。
(七)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
17.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综合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通过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养老机构增设老年食堂等方式,完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服务便利可及。
18.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丰富老年人居家用餐选择,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便利度。引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智能化服务,打造一批具有本土特色的优质服务品牌,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信得过的助餐服务。
(八)培育壮大养老服务企业
19.扶持经营主体。支持培育具有引领和示范效应的养老服务企业,推动形成高品质养老服务品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将银发经济领域养老、生产、研发、管理、服务等项目融入全市各类招商活动。为有意向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企业“送策上门”,实现养老服务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服务。优化养老服务营商和消费环境,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养老服务市场。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0.拓宽人才来源渠道。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康养护理专业建设,培养、引进一批智慧养老、老龄科研、适老化产品研发等领域专业人才。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补贴。
21.强化技术技能培训。制定养老领域技能培训方案,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人才专业素质、技能水平、管理能力,实现养老护理员入职培训率100%。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养老机构、养老人才实训基地。
22.完善激励评价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人员工资待遇,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为养老护理员发放特殊岗位津贴。全面规范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促进养老护理员的技能等级和收入水平同步提升。
(十)强化要素支撑水平
23.加强用地支持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服务。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2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县(市、区)政府用于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形成政府投入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享受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25.提升金融支持水平。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特色化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推广商业养老保险和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丰富商业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产品供给,树立全生命周期保险理念。鼓励金融机构推广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支付、储蓄、理财、信托、保险等养老金融产品,加强涉老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设置老年人办理业务“绿色通道”,推动金融服务终端适老化改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养老产业摆上突出位置,认真谋划研究,健全发展机制,形成整体合力。
(二)强化考核督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发展养老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纳入绩效考核和工作督查范围,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落实举措,确保取得成效。
(三)完善投入机制。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将支持养老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县(市、区)政府要保障公办养老机构编制人员和运营经费。
关于坚持公益属性加强殡葬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坚持殡葬服务公益属性,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1.统筹推进火葬土葬改革。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火葬区依法做好遗体火化与骨灰处理工作,稳步提升火化率,骨灰安放在骨灰堂或公墓。土葬改革区引导群众实行集中安葬,推广使用卧式墓碑,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大力推进骨灰集中节地生态安葬,严禁在公墓外乱埋乱葬,对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散埋乱葬等问题,坚持疏堵结合、依法治理,严禁以罚代管、放任不管。
2.优化殡葬服务资源布局。县(市、区)要把发展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作为兜底性、基本性制度安排,立足当地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着眼长远发展,加快制定和完善公益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规划,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实行火葬的县(市、区),必须把建设火化设施和骨灰安葬设施作为首要条件纳入工作规划。不再规划建设经营性公墓。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和设立殡葬服务单位。
二、加快殡葬项目建设
3.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投标制度,履行审批手续,禁止擅自扩大建设规模、随意变更建设内容、超计划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4.补齐殡葬服务短板。2026年底实现全市火葬区公益性殡仪馆、火化设施、骨灰堂全覆盖。金塔县2026年建成城市公益性公墓。各县(市、区)结合实际需求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集中安葬区。加大城乡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力度,提供树葬、花葬、撒散、骨灰存放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以地方人民政府投入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
5.严格控制公墓建设。城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按照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建设。农村集中安葬区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进行规划和建设。公墓建设严禁占用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改扩建等行为坚决予以纠正。禁止在公墓区内修建宗教设施、宗教造像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禁止修建家族墓、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
三、全面加强运营管理
6.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推进殡葬行政管理职能与生产经营分开、监管执法与经营举办分离。民政部门要强化殡葬法规政策、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从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坚持由公办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县(市、区)设立殡葬事务中心,负责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其殡葬基本服务费、殡葬延伸服务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费、殡葬用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公办殡葬服务机构要提高履职效能,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殡葬事业单位财政经费,运营管理经费不足部分列入预算,由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切实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保障服务。
7.规范社会资本参与。新建殡仪馆和公墓必须坚持公建公营。对于过去公办殡葬服务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殡仪馆、公墓,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从是否增加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做好评估论证,细化和完善项目合同文本,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合作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属性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高。对严重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的合作方,要建立违约赔偿和退出机制。
四、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8.明确定价权限。按照《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市政府制定肃州区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公益性公墓墓位价格及维护管理服务费、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其他县(市)政府制定所辖区域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公益性公墓墓位价格及维护管理服务费、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在公墓内安葬骨灰、遗体,只缴纳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公墓单位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农村集中安葬区不收取费用。
9.制定价格标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殡葬基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收费项目,履行成本监审(调查)程序,按价格权限合理制定各项收费标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冷藏、冷冻保存)、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服务4项;殡葬延伸服务项目包括遗体存放(超过72小时)、遗体整容化妆、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服务;殡葬用品主要包括棺木、骨灰盒、寿衣、花圈等物品;公墓收费项目包括墓位费和维护管理服务费;选择性服务主要指逝者亲属提出的合法合规的个性化选择项目。
10.完善公示制度。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开展服务收费前,应向群众提供服务清单(手册),说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由殡葬用户自愿选择,并与殡葬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协议),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殡仪馆内转接服务属于其标准化作业内容,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五、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11.加强殡葬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殡葬服务要规范、诚信、文明、优质。殡仪馆要设施完善,设备先进,环境整洁优美,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水平高。公墓要管理措施完善,殡葬档案齐全,保障群众祭祀文明、安全、有序,积极探索节地、环保、生态安葬方式。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激发发展活力,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弘扬先进殡葬文化,加强行风建设,惠民便民利民。
12.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持续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逐步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各县(市、区)要在殡葬服务单位持续开展减项降费优服务行动,立足实际清理、整合、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没有必要设置的项目坚决取消,可设可不设的项目坚决不设,坚决杜绝封建迷信类服务项目,引导殡葬服务单位合理合规收取费用,引导群众改变大操大办盲目攀比等陈规陋习。
六、强化殡葬综合监管
13.严格价格监督检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投诉或举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在提供殡葬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显偏高的,民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发改、财政等部门及时提醒告诫,指导降低收费标准,必要时可依法实施涨价幅度控制管理。
14.抓好安全风险防范。加强对遗体处置和相关证件出具审核的监管,避免接收来源不明遗体、轻率或错误火化遗体,严厉查处虚开、倒卖火化证明及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社会殡仪服务机构、殡葬服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管理,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查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强制消费、价格欺诈和非法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强医院太平间管理,严禁在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
七、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15.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坚持殡葬服务公益性作为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目标考核。要将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公墓等殡葬领域项目建设资金和公益性公墓管理等工作经费作为刚性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16.加强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价格和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形成民政牵头、各部门配合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17.加强督查评估。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殡葬工作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评估,及时开展殡葬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建立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殡葬服务机构考核评价办法,社会评价与检查考核相结合,结果向社会公开,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18.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殡葬新风。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典型事迹和成功经验,树立殡葬为民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