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相关要求,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酒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下列人员:
(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四)监事会主席以及列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业务培训、公务接待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五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所使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和费用的管理。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按照《酒泉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执行,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由所属企业纪委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实施监督,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的,企业不再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八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及使用进行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管理,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的配置及使用。根据《酒泉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企业负责人正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4平方米,企业负责人副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办公家具配置具体参照《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执行。企业负责人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企业负责人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对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腾退,交由企业收回。
第十一条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提高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所参加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按照培训的性质和内容,对企业负责人培训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培训的性质和内容,对企业负责人按要求参加市直各部门、单位纳入酒泉市党政机关干部培训计划以及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费支出参照《酒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酒泉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与行业相关且确有需求的社会类培训以及专业类继续教育培训等收费培训项目,必须向市政府国资委报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外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参加的社会类培训以及企业负责人个人学历教育、为取得学位、专业课进修、专业资格证书等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及备考类收费培训项目,相关费用均由本人承担,企业不得报销。
第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培训费用,不得报销培训期间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业务招待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业务招待包括公务招待和商务招待。
第十八条企业公务招待活动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友好往来、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企业公务招待活动参照《酒泉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商务招待是指企业在商务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企业商务招待参照《酒泉市招商引资保障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企业负责人在商务招待活动中赠送招待对象的礼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礼品应当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品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各类业务招待的开支范围和支出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规范业务招待管理,控制业务招待费用支出,不得产生与业务接待无关的费用。
企业应建立业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业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要作为业务接待后财务报销时必附凭证。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招待费用,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等各种费用。
第六章 国内差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履行工作职责及外出招商而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差旅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食宿标准以及各项经费标准比照《酒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严禁无明确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业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外出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并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差旅管理规定,凭有效凭证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出国(境)审批和备案手续。交通工具等级、食宿标准以及各项经费标准可参照《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并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等制订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保障企业负责人国(境)外生产经营需要的出国(境)任务,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研讨交流活动;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性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要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随行人员数量,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负责人出国(境)次数、天数,在外停留时间应按照外事审批部门批准的日程执行,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与工作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本企业或本系统对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等信息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出国(境)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以公款互相宴请。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企业要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年度、分项目编制本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因公出国(境)、培训等专项预算方案。
(一)公务用车购置(租赁)、更新所需费用预算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编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应当结合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和车况等因素,按车编制。司机的人工成本或者劳务费用等,不纳入公务用车相关费用预算。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的,按人按标准编制。
(二)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费用预算应当结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相关费用标准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编制。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所属(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方案实施备案管理,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监督稽查的重要内容。企业应当按照企业预算管理有关程序,每年在企业财务预算报送时,一并提交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备案报告。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
(二)本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
第三十六条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结合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特点,定期监测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差异,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预算方案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有关决策程序后,可以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并重新申报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企业内部要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企业要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负分管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修订)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实施细则,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二条 外派监事会、审计部门等要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形成监督合力。企业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管理职务,且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精力在下属企业的,可执行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由所出资企业报销和列支。
企业负责人不得同时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关联企业报销和列支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实行问责。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依法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上述处理的,按照《酒泉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相应扣减绩效年薪。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酒泉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