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挥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协助消防部门维护社会稳定,开展抢险救援、应急处突、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护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酒泉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酒泉市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自2023年4月3日至4月17日截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我局。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酒泉市消防救援支队(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关路15号,邮政编码:73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413952411@qq.com;
3.联系人:魏亚江 联系电话:0937-2603900
酒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
酒泉市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发挥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协助消防部门维护社会稳定,开展抢险救援、应急处突、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护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公布,第154号令修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管理规定》《酒泉市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分为专职队员和消防文员(以下简称两员),是指根据社会消防安全形势发展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参与和协助消防部门抢险救灾、灭火救援、应急处突、行政管理、火灾预防、火灾调查和通信保障等有关工作或提供辅助支持的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行政编制人员。
消防志愿者、灾情速报员、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微型消防站队员、消防控制室操作员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消防部门从事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两员。
第三条 两员管理工作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消防管理使用的两员队伍管理模式。
第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要将两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两员规模,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两员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两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本级两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两员招聘、薪酬确定以及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两员的烈士评定受理、调查核实、提出评定报告及烈士遗嘱抚恤工作。
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两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两员协助消防救援指战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其他单位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招 聘
第七条 市县两级消防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本级两员用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两员用人计划报市级消防部门备案。本级行政编制消防员与专职队员比例不得低于1:1.5,级行政编制干部与消防文员比例不得低于1:2。
尚未设立行政编消防救援站的县区、经济开发区和化工园区,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两员用人数额。
第八条 市县两级招聘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消防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在本级消防部门设招聘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两员招聘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由本级消防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由市级消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两员的招聘按照自愿报名、政治审查、笔试、心理测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三十周岁,专职队员仅限男性;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志愿从事消防救援事业;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职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国家或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以下人员;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消防救援指战员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战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四)警察类、政法类、军队类和消防救援类学院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人员;
(六)取得大专、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优先录用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可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十二条 对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简化招聘程序或者其他测评方法招聘,并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两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四)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
(五)曾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有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消防救援指战员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不得被招聘到该指战员同一部门,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关系的岗位。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职责、工作条件、服务年限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合同终止的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试用期3个月。培训、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首签1年,劳动合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日常量化考评合格,可续签合同,每次一年。
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两员应当在消防部门及相应岗位管理干部的指挥、带领和监督下,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开展消防工作。两员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第十八条 两员共同职责:
(一)坚决执行习近平总书记训词精神,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队伍规章制度,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三)努力学习政治理论,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为人民服务意识;
(四)熟练掌握岗位业务技能和技术装备;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俭,爱护车辆装备器材和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文化素质。
第十九条 两员岗位职责由市级消防部门结合实际岗位制定。
第二十条 专职队员协助和参与开展下列工作:
(一)抢险救灾、灭火救援、应急处突活动;
(二)值班备勤、通信保障、装备保养活动;
(三)体能训练、技能训练、岗位练兵、政治教育等活动;
(四)协助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消防部门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消防文员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通信保障、非涉密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火灾调查、宣传教育、多媒体编辑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装备保管、维护保养和后勤服务等勤务保障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消防部门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从事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岗位,由市级消防部门结合岗位业务组织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两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案件调查取证、事故责任认定;
(三)执行强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五)审核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消防救援管理干部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两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享受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劳动争议依法申请调解、伸裁、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消防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员可以要求履行合同约定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两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在合同期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消防部门在解除或者终止与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劳动合同后,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 等级晋升
第二十七条 两员实行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设三档,每档年限分别为2年、3年、3年;中、高级设两档,每档年限分别为4年、4年。
第二十八条 首次确定等级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初级:入职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的初级职业技能资格;
(二)中级:工作满八年,并取得相应岗位的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
(三)高级:工作满十六年,并取得相应岗位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工作经历、军队服役经历计入工作年限。
第二十九条 两员的等级一般逐级晋升,晋升上一等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心理健康,品行良好;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胜任木职工作;
(三)晋升中级、高级应分别取得相应岗位的中级、高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
(四)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
(五)本等级工作期内各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
(六)晋升高级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条 两员晋升等级按照民主推荐、考察考核、公示、组织批准的程序办理。晋升中级由市级消防部门批准,晋升高级由省级消防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款的可按照晋升权限审批提前晋升上一档次:
(一)在灭火救援、重大节会安保、比武竞赛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的;
(三)个人嘉奖三次的;
(四)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
(五)经市级消防部门认定符合其他提前晋升情形的。
第五章 职务晋升
第三十二条 专职队员职务设站长(指导员)、副站长(副指导员)、站长助理、班长、副班长。消防文员职务设正、副组长。
第三十三条 提任职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胜任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二)业务技能突出;
(三)群众基础良好;
(四)专职队员提任副班长、班长、站长助理、副站长(副指导员)、站长(指导员)职务的,应当分别满2年、4年、6年、8年、10年工作年限;
(五)消防文员提任正、副组长应当分别满4年、2年。
第三十四条 两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考察考核、公示、组织批准的程序办理。提任副班(组)长、班(组)长由县级消防部门批准;提任站长助理、副站长(副指导员)、站长(指导员)由市级消防部门批准。
第六章 退出
第三十五条 两员队伍实行全程退出机制,不适宜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以及因其他原因经本级消防部门批准的,安排退出。主动申请退出的,应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前提交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消防救援队伍:
(一)年龄不适合本岗位工作性质的;
(二)身体状况不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的;
(三)规定期限内未掌握本岗位基本技能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两员,应收回工作证和制式服装及标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保、档案转接等事宜。
第三十八条 两员队伍退出安置办法由市级消防救援部门制定。
第七章 保障
第三十九条 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项目组成。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职级工资、工龄工资。津贴补贴包括岗位津贴、消防救援执勤补贴、现场救援补贴、奖励性补贴。奖金包括年终奖金和绩效。人员工资按工作年限、职务等级逐年、逐级增资。人员工资、服装费、伙食费、培训费和办公经费等,由本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当地上年度事业编人员年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合理确定两员薪酬标准,专职队员月收入不低于6200元(含五险一金),文员月收入不低于4800元(含五险一金)。薪酬标准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十一条 两员绩效工资与岗位、等级、考核结果等内容挂钩,经各级消防部门结合日常考核成绩核定后核发。
第四十二条 两员所属消防部门依法为两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为执法执勤以及高危险岗位的两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三条 两员所属消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两员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四十四条 两员因公(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社会救助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十五条 两员牺牲被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嘱依照烈士褒扬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抚恤待遇;其子女报考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两员招聘时,参照享受英烈子女待遇。
第四十六条 两员统一的工作证件和制式服装由省级消防部门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件样式制定。
第四十七条 初级每档工资晋升系数为0.6,中高级每档工资晋升系数为0.8。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加强理想信念、职业使命和光荣传统教育,确保两员队伍绝对忠诚可靠。
第四十九条 各级消防部门负责两员的党(团)培养、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认真开展党(团)组织活动,加强党(团)教育,充分发挥两员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十条 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做好两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两员在工作态度、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
第五十一条 两员的培训主要包括岗前培训、等级晋升培训、
职务晋升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90天,由市级消防部门组织。晋升培训,一般不少于20天,由晋升审批单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聘(续)用。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两员在岗期间带薪参加专业技能培训,考取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为在岗履职和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九章 考察考核
第五十三条 各级消防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两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十四条 各级消防部门对两员日常政治思想、业务训练、履行职责、作风纪律和完成任务等实行全程量化管理,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晋升考察、新酬、奖惩、续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两员年度考核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进行,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五十六条 两员的晋升考察考核由具有相应晋升批准权限的单位实施,应综合运用量化管理、年度考核等结果,可与年度考核合并实施。
第十章 内务、执勤、训练和日常管理
第五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上级消防部门指导、监督下级消防部门两员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两员应当参照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队列条令》《处分条令》及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
第五十九条 两员应当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训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苦练业务技能,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
第六十条 两员应当自觉维护消防救援队伍形象,自觉遵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举止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严格按照消防部门规定着装,做到整洁庄重、仪容严整、规范统一。
第六十一条 市级消防部门对两员进行岗前培训、等级晋升培训、专项培训、年度培训,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心理素质、纪律作风、保密管理等教育训练。
第六十二条 两员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标识,持证上岗。服装样式、标识和工作证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市级消防部门应当为两员按时配发服装,配发数量和频次应当满足两员工作需要。两员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服装、标识和证件。
第六十三条 消防部门应当为两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两员履行职责期间,经批准可驾驶勤务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驾驶交通工具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持有驾驶证和两员工作证。
第六十四条 消防部门负责建立两员的管理档案,将两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备查依据。
第六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办理两员合同履行监督、就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 两员协助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前款规定的回避,由两员所在消防部门依法决定。
第六十七条 市级消防部门应当建立消防管理干部带领两员履行职责管理机制,确定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两员履行职责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两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捡举、控告。受理捡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六十九条 市级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两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条 两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消防部门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 两员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荣誉体系,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两员,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情况作为两员晋升的参考。坚持突出政治要求,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原则。
第七十二条 依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荣誉体系,两员的奖励项目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称号或荣誉称号。奖励实施程序和批准权限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两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给子纪律处分。处分应当坚持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七十四条 两员应当遵纪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消防部门可解除劳务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六)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九)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十)工作日饮酒;
(十一)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十五条 两员应当服从管理、按岗履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消防部门可解除劳务合同:
(一)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岗位调配的;
(二)工作失职、营私舞弊和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消防部门处理或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
(五)年内两次考核评定均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内均有一次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消防工作的情况。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两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使用两员的消防部门承担。除依法履行职责外的个人行为后果,由两员本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两员招聘和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两员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违反消防部门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损害消防队伍声誉和形象,妨碍消防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两员实施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侵害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招聘的两员,按照《办法》规定的招聘程序重新进行招聘,重新核定岗位、等级、档次和工资标准,前期工作时间计入工作年限。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级、本数。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