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全市农业农村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优势,鼓励支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业企业促进协同创新,我局起草了《关于支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农业企业促进协同创新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22年8月4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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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支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农业企业促进协同创新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酒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0日
关于支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农业企业促进协同创新的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和市五届一次人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全市农业农村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优势,鼓励支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业企业促进协同创新,加快农业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实现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纵深推进农业领域强科技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一步支持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酒泉市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市农业农村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在编科研人员,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管理型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管理、工勤岗位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相关农业科技创新工作实践经验,自愿服务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研发推广工作,身体健康并具有良好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本办法中农业企业包括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园区或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和研发能力的涉农企业。种业企业要具备自主创新基础条件(实验室、研究创新基地等),近三年在品种研发上有一定基础、审定(登记)品种2个以上或者有一定量的优异种质资源、现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团队5人以上,其中从事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新装备、新技术研发的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从事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新装备、新技术研发的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农业企业促进协同创新,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新技术、新品种科技创新、示范推广为核心,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科技支撑服务为重点,共同研究解决制约产业延伸和转型升级中的瓶颈问题,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农业企业促进协同创新,实行审批备案制度,采取“双向选择”方式,由农业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技术需求,农业农村局评估审定申请企业的资质、信誉、研发能力并向本系统事业单位发布需求信息,由农业农村系统各事业单位根据企业需求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专业方向等筛选确定符合条件人选,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农业企业沟通协商达成意向性意见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审核通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并作出批复后,选派人员、所在单位与农业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考核管理、知识产权归属等各方权利和义务后选派人员正式到企业开展工作。选派人员由所在单位和服务企业双重管理,每季度向所在单位汇报服务企业情况。
第六条 派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每年按专业技术人员的10%确定选派人选,若申请服务人员超过10%,由派出单位根据申请人员的职称、技能、成果、年龄、职业素养等条件综合评估,择优研究确定。技术人员到企业服务期限一般为三年,每年根据服务情况完善续签一次协议,三年到期后需继续服务的,由服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向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单位同意,报农业农村局批准后重新签订协议。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农业企业促进协同创新坚持自愿互利原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工作制度、工作方案,但必须从事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工作,实现资源共用、任务共担、成果共享的良性机制。服务企业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及生活条件和创新研究经费。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农业企业促进协同创新期间,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可以获得服务企业相应的补助、奖金、福利等报酬,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农业企业期间完成的科技成果,可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并参与评奖。技术人员在服务企业主持或参与研发的技术成果,由技术人员、派出单位和服务企业共同享有,经营开发权归服务企业所有,成果转化收益由技术人员和服务企业共同享有,利益分配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农业企业期间,个人在选拔使用、工资福利、编制身份、职称评聘、考评考核等方面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同等对待,取得的成效作为职称评聘、评优树模、考核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取得的职称资格,原单位予以认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 国家和省市农业科技项目原则上要向引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农业企业倾斜,鼓励服务农业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和参与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科技经费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农业企业促进协同创新期间完成的科技成果,可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并参与评奖,享受科技创新相关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农业企业期间,服务企业应为技术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其在服务企业时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选派人员由服务企业、所在单位共同考核,每年由服务企业向选派人员所在单位出具《选派人员年度考核意见》,由派出单位根据服务企业成效及科研成果审核确定考核等次,技术人员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纳入单位考核序列报上级部门备案。考核优秀的技术人员,在市农业农村系统内优先推荐职称晋升和评先树优。考核不合格或者服务企业不满意的,由派出单位及时进行情况核实,根据核实情况,由派出单位会同服务企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农业农村系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由酒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农业企业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