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对《酒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6/17 8.6k 阅读 64 点赞

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对2012年10月颁布实施的《酒泉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酒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7月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富康路12号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06室,邮政编码:73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政府质量奖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qszfb406@163.com

三、传真发至:0937-2850981 联系人:马利兵 高国旺

来信来函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注明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附件:《酒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酒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质量强市,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市委市政府建设质量强市的部署要求,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酒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由酒泉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企业、组织(以下统称为组织)和个人的最高奖项。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分为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2年评审一届,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1-3名获奖组织和个人,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届奖励1-5名获奖组织和个人。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未达到获奖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组织和个人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评定和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选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另设三名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社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表彰奖励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审批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评委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评委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质量发展工作的同志兼任,具体承办和负责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人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发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建专家评审组按程序进行评审;

(三)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对获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市政府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五)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酒泉市相关产业、质量、环保、安全、服务等政策,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具有行业特色、组织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推进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品牌战略,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四)经营业绩良好,社会贡献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酒泉市或省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县(市、区)推荐的申报组织除符合以上条件外优先选择本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

第十一条  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全市以至全省、全国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各县(市、区)推荐的申报个人除符合以上条件外优先选择本级政府质量奖获奖个人。

第十二条  鼓励具备下述条件的中小企业争创市政府质量奖:

(一)组织规模符合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及其说明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三)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

(四)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方面奖励;

(五)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六)近3年内主导或参与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七)拥有多项有效期内的与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且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或纠纷。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申报个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以上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县(市、区)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向其所在地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材料;

(二)市级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向酒泉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材料,也可通过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所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学)会、联合会向酒泉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学)会、联合会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市、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学)会、联合会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报送评委办受理。市级行业协(学)会、联合会如属市级行政机关管辖的,出具的推荐材料需有行政机关的审核意见。

第四章  评审与确定

第十八条  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

第十九条  由评审办组织评审人员对受理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材料评审结果,形成正式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反馈理由。

第二十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由评委办组织其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组织评审组评议打分。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和经公示无异议列入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个人,由评委办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委办根据陈述答辩得分和现场评审得分综合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候选获奖名单报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候选获奖名单经评委会审议后,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在听取分管市长意见的基础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市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评委办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评委办可以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异议调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委办报市政府审议确定为获奖组织和个人。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告,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获奖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甘肃质量奖评选。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获奖组织开通融资绿色通道,按政策提供优惠利率专项贷款。对有直接融资需求的获奖企业和组织,优先纳入全市上市企业资源库,优先推荐优质券商和中介服务机构供企业自主选择。获奖企业首次在京沪深三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十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 优先推荐参加省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评选。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作为市级“五一劳动奖状”“青年文明号”、“三八红旗集体”推荐对象。对获奖个人和获奖组织的相关负责人,优先作为市级“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推荐对象,并可优先推荐作为相应的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对象。

第六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推进质量持续改进。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行政机关和相关市级行业协(学)会、联合会。每年6月份向评委办报送自评报告。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三十五条  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相关市级行业协(学)会、联合会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告评委办。

第三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三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市级行业协(学)会、联合会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依法依规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委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通报,5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条  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十一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受理、评选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或者申报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评审办依据本办法制(修)订酒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评委会批准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