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及《甘肃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酒泉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酒泉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电话:0937-2669464(兼传真)
2.电子邮箱:277516724@qq.com
3.通信地址:酒泉市肃州区玉门东路5号,邮编:735000,收件人: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20年4月9日18时前。
附件:酒泉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酒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
酒泉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本市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分步骤、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机、摆渡机、场内车辆等。
2.禁用区域范围。酒泉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边界范围为酒金路以南,玉泉路以北,飞天路以东,金泉路、祁连路、春光路以西区域(含以上道路)。
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肃北县、阿克塞县可结合辖区实际自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3.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
4.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承担应急抢险救灾任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5.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将根据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
6.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7.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