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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对《酒泉市农村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2019/09/12 1.5w 阅读 126 点赞

  为了建立科学客观的农村人才评价机制,有效激发农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培养一大批技艺精湛、扎根农村、热爱乡土的农村人才队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人才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酒泉市农村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于2019年10月12日18时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酒泉市富康路26号;收件人:赵龙;邮编:735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意见。邮箱:277544992@QQ.com

  三、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0937-2616281

  传真:0937-2662700

  附:《酒泉市农村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2日


  酒泉市农村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酒发〔2018〕4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酒办发〔2018〕16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酒办发〔2019〕146号),建立科学客观的农村人才评价机制,有效激发农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培养一大批技艺精湛、扎根农村、热爱乡土的农村人才队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人才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技术服务、文化艺术等工作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农村人才评定职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管人才。充分发挥乡镇、村组等基层党组织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党对农村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的领导。

  2.坚持服务发展。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农村“三变”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正向激励作用,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切实把农村各类优秀人才凝聚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上来。

  3.坚持科学评价。遵循农村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分类建立体现不同职业技能特点的评价标准,科学客观评价农村人才的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让农村各类人才的自身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4.坚持以用为本。将农村人才职称评定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相衔接,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加快培养以农村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服务型人才为主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二章  评价类型


  第四条  农村人才职称评定按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农村实用文化人才、农村能工巧匠等分类评价(具体专业设置见《专业参考目录》)。各县(市、区)可结合产业发展实际,设置体现本地产业特点的专业。

  第五条  农村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分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和副高级)三个层级。中、初级评定办法由县(市、区)人社局结合实际制定。全省有效资格评定按全省统一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农村人才评定市内有效副高级职称不受学历、资历、低一级职称、论文、外语、计算机等限制,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

  一、基本条件。高中及以下学历人员须参加本专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不受此限制。

  二、业绩条件。按类别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1.生产型

  (1)正常经营5年以上,被县(市、区)或乡镇确定的百亩以上种植大户,年出栏肉鸡5000只、存栏蛋鸡10000只、肉牛100头、奶牛50头、羊1000只、猪500头的养殖大户,取得加工许可证的加工示范大户,并带动3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

  (2)种植设施蔬菜10亩以上或露天蔬菜20亩以上。

  2.经营型

  (1)现有规模达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标准2倍的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主;

  (2)取得中级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的人员,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运行3年以上、固定会员超过100户、主要成员年创经济效益是当地平均水平3倍;

  (3)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年利税10万元以上并吸纳30名以上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3.技术服务型

  (1)农业技术服务专家,年均服务对象100人(10场次)以上,且个人年创技术服务经济收入为本乡镇农户平均收入3倍以上;

  (2)被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1次“农业技术服务标兵”,或被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党委、政府授予2次“农业技术服务标兵”等荣誉称号,或被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的“农民技术员”。

  (二)农村能工巧匠

  4.技能带动型

  (1)被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1次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被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党委、政府授予2次专业技术先进称号;

  (2)年收入为当地农户平均收入水平的4倍以上,且近5年内未发生过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工匠等荣誉称号;

  (4)以“师带徒”培养5人以上,且至少有2人取得国家职业技能中级资格证书或被当地党委、政府授予“优秀农民技术员”等称号。

  (三)农村实用文化人才

  5.文化艺术型

  (1)被选入省直行业部门及行业协会举办的节会、展演、竞赛、评比2次以上或市直行业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节会、展演、竞赛、评比5次以上;

  (2)被公布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

  (3)出版1部个人作品集;

  (4)被市直部门邀请进行本专业演出(主演)或授课10次以上;

  (5)获得“酒泉飞天文艺奖”三等奖及以上;

  (6)获得“酒泉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及以上。

  第七条  凡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评定副高级职称。

  1.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省级农业科技进步、技术发明等奖励1次;前2名完成人获市级农业科技进步、技术发明等奖励1次;获县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等奖励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新型实用专利2项;

  2.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直行业部门表彰授予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或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直行业部门表彰授予专业技术先进称号3次;

  3.本人或指导的人员获国家技能大赛前6名;或获省级技能大赛前3名;或获市级技能大赛前2名;或获县级技能大赛第1名;

  4.领办创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吸纳就业3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5.领办创办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被确定为市级及以上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

  6.被公布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

  第八条 凡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业绩突出,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及示范效应,具备副高级职称3年以上,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市内有效正高级职称。

  1.领办、创办的企业或经济组织,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500万元以上,累计吸纳就业200人次以上;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甘肃省科学技术奖;

  3.获得中华农业英才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4.获得甘肃省敦煌文艺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美术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

  5.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

  6.被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7.领办、创办的企业或经济组织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或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四章  待遇管理


  第九条  获得农村市内有效高级职称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1.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2.优先推荐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3.优先推荐评定全省特殊人才高级职称,市、县(市、区)管拔尖人才、科技特派员、青年精英人才等,并享受相应待遇;

  4.优先参与有关项目和获得资金支持,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5.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6.评定为全市有效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资格的农村人才,由各县(市、区)政府每年给予1000元-3000元不等的奖励补贴,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在推动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章  申报评定


  第十条  农村人才市内有效职称按如下程序申报评定:

  (一)个人申报。农村人才本着自愿原则,填写《农村人才职称评定表》及业绩证明材料,向所在村委会申报。

  (二)组织审核。经审核公示后,所在村委会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评审确定。初级职称由乡镇报县(市、区)人社局直接考核认定后予以公示;中级职称由县(市、区)人社局负责组建中级职称评委会评定后予以公示;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社局审核后组织评审并予以公示。评委会评审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村人才由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通知。

  第十一条  农村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获得农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颁发由市人社局统一印制的《酒泉市农村人才市内有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农村人才每年可申报评审全省有效或市内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只可选择1个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不得同时申报。

  第十三条 失信惩戒

  1.对以虚假身份申报职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一经发现,实行“一票否决”;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一律予以撤销。

  2.被列入失信企业或欠薪“黑名单”的企业主和法院公布的失信人员不得申报评定职称。

  3.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业绩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定职称。

  4.受到上级政府或农业等部门通报批评的合作社、企业、农场主、有关人员,当年不得申报评定职称。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农村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工作的宏观指导,牵头成立农村人才市内有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市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住房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人社局分别做好农村技术人才、农村文化人才、农村能工巧匠的评审;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农村人才市内有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分级建立农村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负责农村人才的日常管理、监督使用、待遇落实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由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