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市的世界文化遗产玉门关遗址和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历史文化保护的政策体系,现将敦煌市文旅局起草、市文物局党组审定完善的《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0月11日前,通过以下二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酒泉市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广场东路1号市财政大厦9楼,邮政编码:73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qswwglju@163.com
酒泉市文物局
2019年9月11日
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门关遗址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对象】玉门关遗址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保护范围内的玉门关及长城烽燧遗址(包括大方盘、小方盘);
(二)构成玉门关遗址整体的其他部分;
(三)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四)构成玉门关遗址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由敦煌市博物馆或玉门关文物管理所及其他文物保护机构收藏保管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资料等。
第三条【遗产区、保护范围】玉门关遗址遗产区的四至边界为:沿汉长城遗址各段遗迹外扩500米,东端至东条湖子西墩,南端至南三墩南500米,西端至显明燧西500米。遗产区面积5967.80公顷。
第四条【缓冲区、建设控制地带】玉门关遗址缓冲区的四至边界为:北至疏勒河北岸,东至东条湖子西墩向东500米南北向延线,南至玉门关收费站东西向延线,西端至显明燧西1000米南北向延线,缓冲区面积50923.02公顷。
第五条【适用范围】《玉门关遗址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与《玉门关遗址管理规划》划定的遗产区和缓冲区边界一致。
在玉门关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文物保护、生产生活、参观考察、经营服务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保护原则】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玉门关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等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七条【政府职责】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财政预算、国土空间规划、体制改革和政府领导职责。
第八条【部门职责】酒泉市文物局负责对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敦煌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是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玉门关文物管理所具体负责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部门,各尽其责,协助做好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经费保障】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予以保障,并鼓励支持玉门关文物管理所发展文化产业和吸纳社会捐赠、赞助等活动。
用于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以及事业性收入、社会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条【公众参与】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玉门关遗址的保护工作,支持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玉门关文物管理所发展文化旅游等事业,促进文物保护、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文物征集】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玉门关文物管理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征集流散的玉门关遗址文物,鼓励支持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协助征集流散的玉门关遗址文物。
第十二条【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带统一管理规定】玉门关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统一管理规定:
(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考古发掘、保护工程、建设工程等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报批审定手续;
(二)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可能危及遗产本体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产本体及其环境安全性、完整性、真实性的活动。对已有的影响遗产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拆除;
(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须严格保持地形地貌特征,禁止一切造成地形地貌破坏的采矿、采石等活动。
(四)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西湖、南泉自然保护区范围重叠时,同时执行世界遗产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控制带的管理规定】玉门关遗址缓冲区内的管理规定:
(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用地不得作为城乡建设用地;
(二)缓冲区内不得进行影响自然地貌特征与景观环境的各类建设或活动;
(三)建设控制地带内为限制建设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的形象应符合遗产的空间场所和历史环境特征;
(四)本范围内建设基础设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就建设项目对遗产及其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专项评估,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保护范围管理规定】玉门关遗址保护范围的管理规定:
(一)本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性质具有文化资源保护特性,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划为“文物古迹用地”;
(二)本范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执行,不得进行任何与文物保护和现场展示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本范围内涉及玉门关遗址的保护设施与展示设施工程,必须在充分保障遗址安全性的前提下,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玉门关遗址遗产价值载体完整性、真实性的活动;
(五)本范围内的保护工程形象应符合遗产的价值内涵和历史环境特征。
第十五条【预警保护措施】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措施和制度,制定遗址安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洪、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遗址安全,保护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不受损害,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玉门关遗址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应用。
第十六【环境人口容量】玉门关文物管理所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科学核定与控制游客容量,确保文物和游客的安全。
第十七条【文物修复、修缮】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应当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时对文物进行修复、修缮、保养,对文物进行修复、修缮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玉门关遗址文物及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
第十九条【文物档案】玉门关文物管理所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凡在玉门关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发现的文物遗迹,应当实行原址保护,发掘出土的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馆藏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借用和对外展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玉门关文物管理所对遗址出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保护利用】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专业录像及专业摄影需拍摄玉门关遗址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玉门关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同意,签订文物安全协议,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遗址安全,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在玉门关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拍摄时,不得用文物作道具。
第二十二条【保护利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玉门关遗址出土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级别,经相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玉门关文物管理所监制。
第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申请在玉门关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文体广电和旅游、林业和草原等行政部门的同意后,到敦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场所经营。
第二十四条【展示传播】玉门关文物管理所应当积极开展玉门关遗址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和理解,增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尊崇和保护意识。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保护玉门关遗址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发现玉门关遗址文物及时报告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的;
(三)对玉门关遗址的保护建设或管理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玉门关文物面临破坏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五)长期从事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在玉门关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15日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办法》(酒政办发〔2013〕177号)同时废止。
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悬泉置遗址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对象】本办法对悬泉置遗址保护的对象,包括全部遗产价值载体及其相关环境:
(一)保护范围内的驿置建筑遗址;
(二)构成悬泉置遗址整体的其他部分;
(三)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四)构成悬泉置遗址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由敦煌市博物馆或悬泉置文物管理所及其他文物保护机构收藏保管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资料等。
第三条【遗产区及保护范围】悬泉置遗址的保护范围及遗产区的四至边界为:坞堡东北角为基点,东至距基点1000米处,边界线为北偏西28°斜线南延至距基点2055米处转折为南北向直线,继续南延835米后转折为西偏南47°斜线;南至距基点2800米处,边界线为西偏北7°斜线与东、西边界相交,西至距基点1000米处,边界线与东边界平行,南延至距基点1735米处转折为西偏南54°斜线与南边界交,北至314省道南路基。面积824.26公顷。
第四条【缓冲区及建设控制地带】悬泉置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及缓冲区四至边界为:以坞堡东北角为基点,东至距基点3300米处,边界线为南北向直线,北端与北边界线在314省道南路基出相交,南至距基点3300米处,边界线为东西向直线,与东、西边界线相交,西至距基点3300米处,边界线为南北向直线,北至距基点2460米处,边界线为东西向直线。面积2647.39公顷。
第五条【适用范围】《悬泉置遗址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与《悬泉置遗址管理规划》划定的遗产区和缓冲区的边界一致。
在悬泉置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文物保护、生产生活、参观考察、经营服务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保护原则】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悬泉置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在悬泉置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等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
第七条【政府职责】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政府领导职责。
第八条【部门职责】酒泉市文物局负责对悬泉置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敦煌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是悬泉置遗址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悬泉置文物管理所具体负责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部门各尽其责,协助做好悬泉置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经费保障】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予以保障,并鼓励支持悬泉置文物管理所发展文化产业和吸纳社会捐赠、赞助等活动。
用于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以及事业性收入、社会捐赠、赞助的财物,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条【公众参与】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泉置遗址的保护工作,支持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悬泉置文物管理所发展文化旅游事业,促进文物保护、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文物征集】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悬泉置文物管理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征集流散的悬泉置遗址文物,鼓励、支持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协助征集流散的悬泉置遗址文物。
第十二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统一管理规定】悬泉置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统一管理规定:
(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考古发掘、保护工程、建设工程等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报批审定手续;
(二)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可能危及遗产本体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产本体及其环境安全性、完整性、真实性的活动。对已有的影响遗产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拆除;
(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须严格保持地形地貌特征,禁止一切可能造成地形地貌破坏的采矿、采石等活动。
第十三条【建设控制带管理规定】悬泉置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一)建设控制地带的用地不得作为城乡建设用地;
(二)建设控制地带为限制建设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形象应符合遗产的空间场所和历史环境特征;
(三)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大型旅游和娱乐设施建设,任何可能对景观产生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建设前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就项目对遗产环境的影响程度作出评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保护范围管理规定】悬泉置遗址的保护范围管理规定:
(一)保护范围为禁止建设区域,不得进行任何与文物保护和现场展示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保护范围的土地使用性质,具有文化资源保护特性,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划为“文物古迹用地”;
(三)本范围内涉及悬泉置遗址的保护设施与展示设施工程,必须在充分保障遗址安全性的前提下,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范围内的保护措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尽可能减少干扰的原则,禁止在遗址上进行原址重建,保护工程形象应符合遗产的价值内涵和历史环境特征。
第十五条【预警保护措施】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措施和制度,制定文物安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洪、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不受损害,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对悬泉置遗址文物的保护与研究、应用。
第十六条【环境人口容量】悬泉置文物管理所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科学核定与控制游客容量,确保文物和游客安全。
第十七条【文物修复、修缮】敦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应当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及时对文物进行修复、修缮、保养,对文物进行修复、修缮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悬泉置遗址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
第十九条【文物档案】悬泉置文物管理所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凡悬泉置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新发现的文物遗迹,应当实行原址保护,发掘出土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处理,馆藏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借用和对外展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悬泉置文物管理所对遗址出土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保护利用】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专业录像及专业摄影需拍摄悬泉置遗址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征得悬泉置遗址文物管理机构同意,签订文物安全协议,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遗址安全,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在悬泉置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拍摄时不得用文物作道具。
第二十二条【保护利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悬泉置遗址出土文物的,应当根据文物级别,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由悬泉置文物管理所监制。
第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申请在悬泉置遗址建设控制地带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文体广电和旅游、林业和草原部门等行政部门同意后,到敦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场所经营。
第二十四条【展示传播】悬泉置文物管理所应当积极开展悬泉置遗址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和理解,增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尊崇和保护意识。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保护悬泉置遗址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为保护悬泉置遗址与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的;
(三)发现悬泉置文物及时报告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的;
(四)对悬泉置遗址的保护、建设或管理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悬泉置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六)长期从事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在悬泉置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从事违法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15日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悬泉置遗址保护管理办法》(酒政办发[2013]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