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政办发〔2023〕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现将《酒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酒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及应急管理的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酒泉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酒泉市机构改革方案》《酒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酒泉市行政区内发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病虫害等其他灾害的防范和应对,适用市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以防为主、防救并举,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研判在前、抢险准备在前,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依法规范、联动有序。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客观规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气象灾害按照行政区域实施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4)预警先导、部门联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种类,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夯实应急减灾群众基础。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设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市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市气象局、国网酒泉供电公司、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嘉峪关工务段、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承担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执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承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为市政府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重要气象服务信息,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及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建议;督促检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开展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及气象灾害防御评估和总结上报工作;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协调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作;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2.2 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3 部门应急协调联动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应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由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应急准备与监测预警
3.1 应急准备
市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3.2 信息共享
气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铁路、电力等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3 监测预报
市、县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收集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任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 预警信息制作
市气象局按照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见附件2)及时制作预警信号产品,并指导各县(市)气象局及时发布本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各级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草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部门间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发布地质灾害、山洪、重污染天气、森林草原火险等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3.5 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
3.5.1 发布与传播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相关单位联合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鼓励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规范传播预警信息,并对发布传播情况进行监督。
3.5.2 预警信号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3 发布与传播途径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气象预警信号发布系统;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传播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3.6 预警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根据预警级别,有关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7 预警解除
经综合分析研判,气象条件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并报告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造成损失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4.2 先期处置
发生气象灾害后,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其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人员营救、伤员救治、转移安置、重点设施抢修维护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及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
4.3 响应级别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4.3.1 Ⅰ级响应
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或因气象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市气象灾害Ⅰ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的气象灾害;
(2)因灾死亡20人以上的气象灾害;
(3)因灾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或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的气象灾害。
4.3.2 Ⅱ级响应
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或因气象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市气象灾害Ⅱ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3)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的气象灾害。
4.3.3 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或因气象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市气象灾害Ⅲ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3)倒塌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的气象灾害。
4.3.4 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发布后,或因气象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启动市气象灾害Ⅳ级响应: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2)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气象灾害;
(3)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的气象灾害。
4.4 响应启动
4.4.1 Ⅰ级响应
预计将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或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后,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政府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4.2 Ⅱ级响应
预计将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或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4.3 Ⅲ级响应
预计将发生较大气象灾害或发生较大气象灾害后,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4.4 Ⅳ级响应
预计将发生一般气象灾害或发生一般气象灾害后,受灾地区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决定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5 响应措施
4.5.1 Ⅰ级响应
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向省政府、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向省级相关单位请求支持;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态势,研究提出救援措施;
(3)部署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请求省级相关单位和邻近市(州)政府给予援助;
(4)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调拨、运输应急物资,必要时协调驻酒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组织清除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公安部门对通往受灾地区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7)抢修通信、供电、供水等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8)组织受灾群众转移,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保障受灾地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9)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4.5.2 Ⅱ级响应
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后,根据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市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5.3 Ⅲ级响应
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后,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受灾地区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帮助受灾县(市、区)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等支援。
4.5.4 Ⅳ级响应
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后,根据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市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6 响应终止
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受灾地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征用补偿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灾后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指导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支付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引导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乡镇气象工作站、气象信息员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
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按照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2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信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融媒体中心、国网酒泉供电公司、受灾县(市、区)政府按照职责组织做好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的抢修维护和应急保障。
6.3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管制,优先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通行,保障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6.4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特点、分布情况、人口数量和行业危险源等,制定抢险救灾应急物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和补充等工作计划,完善物资调运机制。
6.5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受灾地区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干扰破坏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行为,维持群众撤离和队伍转移秩序、保障安置点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6.7 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医疗救治力量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应对气象灾害救治能力。
6.8 技术保障
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整合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隐患排查、风险识别、情景模拟、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综合降低气象灾害风险。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与修订
市气象局牵头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报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宣传和培训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预案有关要求,至少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见附件3。
9.2 标准说明
本预案中有关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酒泉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地震应急预案>等11个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20〕52号)中的《酒泉市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酒泉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
3.名词术语解释
4.酒泉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框图
5.市、县(市、区)气象灾害信息报告表
附件1
酒泉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灾区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储备、供应生活类救灾物资。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后恢复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救援所需的电力、煤炭、天然气及由工业部门负责的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和铁路调运。
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通信指挥畅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配合气象部门按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组织公安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配合认定遇难者死因和身份,为群众提供身份证补办等紧急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城镇规划编制有关工作;联合市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工作,减轻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灾后受损公路的抢修,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协调甘肃省酒泉高速公路管理处、甘肃省酒泉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做好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和抢险救灾公路的抢修,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水利工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联合市气象局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市商务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农牧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牧民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农牧民开展生产自救。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救援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组织开展灾区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区传染性疾病的流行,开展公众健康教育,提高居民防病意识。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救援力量参加重大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灾区应急部门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以及灾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
市林草局: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森林及林业设施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气象灾害救援和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保障供应和需求;负责本行业各类仓储防汛安全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启动和实施本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气象灾害信息;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国网酒泉供电公司:负责酒泉市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停电地区的电力供应。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嘉峪关工务段:负责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铁路设施,先通后固、保证铁路运输畅通,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安全。
酒泉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部队,并组织指挥民兵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武警酒泉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各成员单位负责争取对口厅(局、委)灾后重建资金。
附件2
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
一、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河西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3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河西标准:6小时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3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者已达20毫米并将持续。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河西标准:3小时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3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25毫米并将持续。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河西标准: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降水量将达或已达30毫米并将持续。
二、暴雪预警信号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河西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河西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三)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河西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8毫米以上,或者已达8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四)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河西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三、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并可能持续。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并可能持续。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四)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日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四、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五、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沙尘蓝色、沙尘暴黄色、沙尘暴橙色、沙尘暴红色表示。
(一)沙尘蓝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扬沙或浮尘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并可能持续。
(二)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三)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四)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六、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或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7℃以上。
(二)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七、干旱预警信号
干旱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指标等级划分,以国家标准《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06)中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为标准。
(一)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二)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八、雷电预警信号
雷电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黄色、橙色表示。
(一)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二)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九、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三)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十、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十一、霜冻预警信号
霜冻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河西建议发布时间:5月1日—9月30日,可根据当年农时节点和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程度适当提前或延后。
(一)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3℃,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3℃,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二)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3℃~-5℃,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3℃~-5℃,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
(三)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十二、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十三、霾预警信号
霾预警信号分为三级,以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预报等级用语的中度霾、重度霾和严重霾。标准中的“PM2.5浓度”是指PM2.5小时平均浓度。数据可使用气象部门或环保部门的监测资料。气象和环保的数据不一致时应加强综合判断。
(一)霾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并将持续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1)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
(2)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150微克/立方米。
(3)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
预报用语: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出现中度霾,易形成中度空气污染。
(二)霾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并将持续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1)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
(2)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
(3)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
预报用语: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出现重度霾,易形成重度空气污染。
(三)霾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并将持续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
(1)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
(2)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
(3)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
预报用语: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出现严重霾,易形成严重空气污染。
附件3
名词术语解释
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暴雨:12小时内降水量30毫米以上,或24小时内降水量5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暴雪:12小时内降雪量6毫米以上,或24小时内降雪量10毫米以上的降雪。
4.寒潮:日最低气温24小时内降温幅度达8℃以上,或48小时内降温幅度达10℃以上,或72小时内降温幅度达12℃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4℃的降温过程。
5.霜冻:空气温度突然下降,地表温度骤降到0℃以下,使农作物受到损害,甚至死亡的农业气象灾害。
6.沙尘暴:强风将地面沙粒和尘土吹起使空气很浑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千米的天气现象。
7.高温: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8.干旱: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9.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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