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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27 1.4w 阅读 203 点赞

酒政办发〔202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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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酒泉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减轻全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持续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为依据,大力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着力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校外培训乱象问题,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发生,重新构建教育发展良好生态。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强化市级统筹,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责任。

  (二)疏堵结合,分类治理。聚焦突出问题,按照“审批准入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的方式,分类进行治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三)部门协作,综合监管。教育、宣传、检察、网信、发改、民政、公安、住建、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管共治,常抓不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夯实县(市、区)监管主体责任,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深度净化校外培训市场,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着力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四、治理对象

  本次专项治理主要针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其中:

  1.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针对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2.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针对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学科进行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五、治理内容

  (一)审批许可

  1.从即日起,各县(市、区)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2.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方可开展培训活动。对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对证照不齐全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但符合办证条件且自主申请办证的经营者引导其办证办照。

  3.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培训。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进行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4.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办学条件

  1.办学场所。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同一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2.安全保障。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消防、照明等安全要求,安全条件不达标的不得营业。

  3.师资条件。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三)办学行为

  1.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2.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3.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办法。

  4.校外培训机构要落实从业者入职查询制度,对发现性侵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聘用;要严肃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下讲”“组织开办校外培训班”“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同家长搞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

  5.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要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收取的培训费要开具正规票据。

  6.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四)广告宣传

  1.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2.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3.要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五)风险防控

  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停课机构组织好退费工作,优化退费流程,保证渠道畅通,稳妥做好退费工作,妥善处理退费纠纷。要探索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型申报制度,允许证照齐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型申办非学科类内容,经审核通过后可继续开展培训。

  六、实施步骤

  1.工作准备(2021年8月26日—8月31日)。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治理方案,分工清楚、责任明确、摸清底数,打好工作治理基础。

  2.集中治理(2021年9月1日—10月25日)。由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拉网式集中检查,对违规问题分类建立台账和整改方案,实行销号制度,督促逐一整改,对限期未能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按照其开展业务范围,依法依规处理。从9月起,每月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向市教育局上报整改治理情况。

  3.督促检查(2021年10月26日—11月10日)。在各县(市、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教育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集中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4.总结经验(2021年11月11日—11月30日)。市教育局牵头总结梳理各县(市、区)好的经验、做法和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好情况上报。

  5.巩固提升(2021年12月11日—2022年6月10日)。全面深化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处理遗留问题,梳理完善长效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上有关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部署要求上来,为扎实做好治理工作打好基础。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治理工作落地见效。要加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要充分考虑“双减”工作启动后对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带来的影响,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强化风险研判和应急处置能力,妥善处置涉校外培训的舆情、信访、投诉及各类矛盾问题。对确实存在困难的,要给予关心帮助,引导其积极转型,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及时梳理总结。各县(市、区)要及时梳理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通过媒体平台积极宣传政策规定和治理工作成效。专项治理期间,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依托《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录入校外培训机构相关数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在官网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监督。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形成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要包含经验做法、发现的新问题、建立的长效机制、“黑白名单”公布情况等。工作总结于2021年11月2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附件:酒泉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单位职责分工

  联 系 人:张  潇(酒泉市政府办)  15101715278

  李秋忆(酒泉市教育局)  18909373161

  联系电话:0937-2614570(座机兼传真)

       附件

                                                                   酒泉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单位职责分工

  一、组成成员

  组  长:赵  峰  副市长

  副组长:王建宏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培荣  市教育局局长

  王其平  市民政局局长

  杨国文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倪学向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成  员:乐  强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局长(兼)、市文明办主任(兼)

  牛贵清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晓东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邹志平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东云  市住建局副局长

  文  锋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李国强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张斌元  市应急局副局长

  黄彦成  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王玉辉  酒泉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梁建军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在市教育局设立办公室,由邹志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调度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小组成员如有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由其继任者接替,不另行发文。

  二、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以下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一)教育部门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要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学质量、使用教材、教辅材料和教师资质等进行严格筛查。

  (二)宣传部门要正面回应社会反映,宣传党和国家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政策,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非法出版物的排查、查处等工作。

  (三)检察机关重点围绕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具有办学资质,师资、管理条件是否达标,教学活动是否合规,是否违法违规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等问题开展监督。

  (四)网信部门要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处置,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线上培训的监管工作。

  (五)公安部门参加专项治理行动时,要依法严厉打击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和预警预防,做好相关涉稳事件应急处置。

  (六)民政部门要重点做好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转型登记和清查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七)文旅部门重点清查和督促本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文化、艺术、体育等培训机构办理证照,证照不全的机构一律关停。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划进行严肃查处。

  (八)卫健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防疫工作。

  (九)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登记、收费、合同、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培训机构违法经营行为。

  (十)应急、住建和消防救援部门要做好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检查、消防检查、消防验收和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十一)税务部门重点清查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税收情况,防止偷税、漏税和逃税。

  (十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风险管控、资金风险预警等工作。

  (十三)县(市、区)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行动时,要将街道、社区、物业等部门和单位加入到专项治理行动中。

  相关文件:

      《酒泉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