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政办发〔202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2020年12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甘政办发〔2020〕122号)。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在征求市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等15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对照《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细化形成了《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力度。已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尽快进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按规定向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交互交易数据。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推进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实现网上交易、网上服务、网上办理,构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加强交易流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完善交易全流程记录,进一步畅通质疑、投诉和举报渠道,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
三、全力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持续畅通和拓展监管通道,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加快推进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完善电子监管系统功能,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实现数据互联共享,避免出现权力寻租、滥用等风险。要着力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服务质量,相关领域工作人员要继续加强对法规条例等相关内容的学习研究,端正工作态度,转变工作作风,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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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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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行政监督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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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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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 |
1.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装修工程; 2.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市住建局 |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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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交通运输工程 |
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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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水利工程 |
水利基础设施、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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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农业工程 |
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建设工程及其他农业工程建设。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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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林业工程 |
森林和草原资源培育工程、森林和草原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林业和草原信息化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工程以外的园林绿化等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 |
市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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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行政监督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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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
工业和信息化工程 |
生物、电子、机械、化工、冶金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建设。 |
市工信局 |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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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能源工程 |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
市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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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
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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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
国土资源工程 |
土地整治、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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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
其他工程 |
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 |
相关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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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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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集中采购 |
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的采购。 |
市财政局 |
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规定标准执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采购,采购人必须在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入围的供应商中进行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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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分散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的采购。 |
市财政局 |
按照当年省级和设区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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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自然资源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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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 |
市自然资源局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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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行政监督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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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矿业权出让 |
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
市自然资源局 |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甘资规发〔2020〕4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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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
林权交易 |
1.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市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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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
水权交易 |
1.区域水权交易; 2.取水权交易。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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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
草原承包经营权交易 |
国有及集体所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 |
市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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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资产产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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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国有产权交易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资扩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出租、处置等。 |
市政府国资委 市财政局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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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及股权转让等。 |
市财政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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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罚没资产处置 |
1.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2.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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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行政监督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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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1.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2.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3.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4.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
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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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
无形资产交易 |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2.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相关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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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
其他交易 |
政府储备物资处置、文物文化资产经营权转让等其他国有或集体权属资产产权有偿交易。 |
相关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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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环境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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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
排污权交易 |
各类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定额出让、公开拍卖)。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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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
碳排放权交易 |
配额现货交易。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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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 |
用能权交易 |
经核发的可消费能源量指标交易等。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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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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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原产地为中国境外的机电产品采购。 |
市商务局 |
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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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
数据交易 |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各类公共数据资源交易。 |
相关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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