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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1/06/18 1.1w 阅读 118 点赞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根据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计划,酒泉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科对2012年5月印发的《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修订,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机构改革后,承担单位职责发生变化

1.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原酒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原单位资产审批的权限上划到市财政局性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科,致使原《管理办法》中多次涉及到国资局的地方需要修改。

2.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原酒泉市非税局已撤销,原涉及到非税局的业务划入市财政局国库科,致使原《管理办法》中多次涉及非税局的地方需要修改。

(二)原管理办法使用期已到

2012年5月,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了《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于该办法有效期为5年,已超过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进行修订。

(三)引用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

由于2019年财政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原《管理办法》中制定法规引用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

(四)原来的多项条款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在原《管理办法》出台执行的时间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要求,因此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五)强化资产的管理的职责

进一步明确并强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流程

二、修订主要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修订主要过程

1.2020年10月,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科对《管理办法》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制定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方案,明确修订工作内容和时间进度安排。同时,对《管理办法》进行初步修订。

2.2020年11月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科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收到征求意见11份,均无意见。

3.2020年11月中旬,酒泉市财政局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征求意见,共计收到征求意见书65份,其中有5个单位提出了19条意见,酒泉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科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归集采纳4条,并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4.2020年11月25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科将《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市财政局法规科征求意见,征求到3条意见,并及时修改。

四、主要修订内容

原《管理办法》共6章、39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7章、43条,新增加1个章节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并按照工作业务流程对各章节顺序进行了调整,修改条款12条,增加条款7条,删除条款3条,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修改条款12条

1.修改办法引用法律依据。将原《管理办法》中第一条修改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52号)和《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甘财资[2017]116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修改管理办法适应范围。将原《管理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包括武警、中央及省派驻我市的单位、占有使用我市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3.修改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将原《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核算单价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项设备在1500元”以上,且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 。

4.修改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十六条修改为:“市财政局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编报的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并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及资金审批” 。

5.将市非税局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统一修改为市级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由于机构改革原市非税局已撤销,原来业务划入酒泉市财政局国库科管理。修改条款涉及第九条、第三十四条。

6.修改资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将原《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四)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计提折旧的情况”。

7.修改单位申请租赁、购置更新资产的审批程序。将原《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修改为:“(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8.修改资产有偿转让审批程序。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单位资产的有偿转让,必须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单位资产转让过程必须公开、公正、透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或资产所有单位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理。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 。

9.修改资产报废处置中提供的资料。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明确资产管理权限在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将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四)3.国家和省、市有关资产报废规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据的评估报告”取消。

10.修改办法的有效年限。将原《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28日起实施的《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1.修改固定资产报废有关事项。将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2.机构改革中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由市国资局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实有车辆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统一调拨”取消。

12.修改章节顺序。将原《管理办法》中第二章资产管理和第三章资产配置顺序调整为:“先资产配置,后资产管理”。

(二)删除条款3条

1.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一条:“单位新建或整体购买办公楼及附属建筑设施后,……”删除。

2.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二条:“对由一家单位单独自购建,其他单位采取支付一定补偿金的方式入住办公,…….”删除。

3.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删除。

(三)增加条款7条

1.新增《管理办法》第六条:“市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2.新增《管理办法》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3.新增《管理办法》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控制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4.新增《管理办法》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前,应当根据相关资产配置标准和人员编制定额提出资产购置计划,将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资金来源、是否进行政府采购等情况报财政部门进行前置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资产购置后续手续”。

5.新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及举办经济实体,除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

6. 新增《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7.新增《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五、基本框架

修订后的《酒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框架分为七章,包括总则、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监督、附则等内容。

相关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