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精神,2021年3月21日,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酒泉市公共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酒政办发〔2021〕3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4号)。2020年10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甘政办发〔2020〕104号)。按照中央和省上精神,推动我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实际,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酒泉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经广泛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意见,目前《方案》由市政府审定并正式印发。
二、《方案》的制定有哪些考虑?
总体考虑是:遵循中央、省级改革方案基本要求,立足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按照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的组织实施主体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相对稳定的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各级政府优化支出结构,做好预算安排,依法依规履行支出责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坚持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既要避免市级大包大揽,承担不合理的事权,又要避免将支出责任过度下移,增加县级支出负担。
三、《方案》重点从哪几个方面划分了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方案》按照公共文化事项公共性层次、公共文化服务受益范围、组织实施主体级次等属性,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和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等4项事项确定为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共同财政事权,其中: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事项由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和文化交流等3项事项由中央、省级、市级、县级根据补助标准、分担比例、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能力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方案》明确由市级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由县级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一般文物保护点等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明的具体事项,根据各专业领域现行分工要求,按照改革的总体进展和事项特点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方案》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和具体要求?
《方案》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协同推进改革和加强绩效管理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统筹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合理安排预算,落实支出责任,持续加大公共文化领域投入力度,着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水平;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支出责任,适时调整优化市与县(市、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五、《方案》的发布对我市公共文化领域有什么重大意义?
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核心要义和必然要求,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要支撑,也是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共同思想基础的强力抓手。《方案》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支出责任,将有利于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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