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酒政发〔2014〕194号)己于2019年11月25日届满失效,为了维护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合法性,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结合我市实际,对酒政发[2014]194号文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酒泉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费率、基数核定和基金收支管理,第二部分阐述工伤认定的程序,第三部分阐述工伤鉴定和相应待遇,第四部分阐述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第五部分阐述其他需要补充规定的内容。
1、什么是工伤及工伤保险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范围:1.用人单位。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商户。2.劳动者。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劳务关系)。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
(一)新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以用人单位缴费税票记载的实际缴费日期为准,自缴费次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用。
(二)预登记管理。用人单位在每月征缴期结束后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申报新招录职工信息并录入信息系统,在次月申报缴费期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自预登记次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费用。
预登记手续。系统能实现的,全部录入系统;系统不能实现的,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科每天将预登记花名册以电子表格形式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和市社保中心参保登记科
(三)未办理预登记手续的,按照第一项执行,即按新参保对待。
(四)欠费待遇。欠缴费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从用人单位补足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起,工伤职工发生的符合政策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基金支付。
3、关于劳动派遣公司的参保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跨省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参保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职工认定工伤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合理时间内,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职工视同工伤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把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
你们转来的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征求意见的材料(国法社函〔2016〕16号)收悉,提出如下意见: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7、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8、伤害和疾病的区别
伤害而非疾病是工伤构成的基本要件
①疾病是由于身体因素所致,人身伤害是由于外因直接作用形成;
②疾病的形成不一定有外力或外因作用,而人身伤害一定有外力或外因作用;
③人身伤害是有形的,疾病可以是无形的。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人身伤害,无伤害既无工伤;
假如申请人认为疾病是由于受伤害引起的,需要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来确认。
9、工伤认定的权限
主体: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托方:对县市区所属辖区内发生的工伤事故,由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情况调查,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特别注意: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必须要补齐受理通知书,而且在受到材料15日之内。此外,中止、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必须以酒泉市人社局的名义做出,否则违法。
10、申请工伤的流程
1.电话申报: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事故快报,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特殊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但应在3日内补发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对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参保地所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出现场,同时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2.书面申请: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做出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1、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或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在30日内进行工伤申报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事故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发生之日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工伤认定、鉴定各阶段的时限
(一)材料齐全的,15日内受理;
(二)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因法定事实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工伤鉴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
13、出现工伤后的处理
首先,在单位发生工伤后,及时进行救治,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然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14、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处理
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要第一时间报警,救治并配合交警处理,需要交通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工伤保险只赔偿由受伤职工本人应承担部分的医药费,不承担第三方应当承担的医药费。也就是说,有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费不双赔,这是保险法的理念,各种保险赔偿总额不能大于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本人负非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不区分职工责任,即不管本人负何种责任,只要不属于故意犯罪、醉酒、自残、自杀、吸毒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15、工作中因暴力出现工伤后的处理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者法院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16、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出现工伤后的处理
24小时快报: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第一时间告知人力资源部,需提供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情经过、受伤部位、在什么医院、什么科、受伤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等,以便能在24小时之内报到社保部门。
17、非自然死亡事故的处理
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排除他杀;
需要其他调查的事项,排除自杀,查明死因;
公安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涉嫌饮酒的,还应做酒精含量测试。
18、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②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劳动合同文本;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门诊病历;
④证人证言(内容要求:基本情况、签名或盖章、日期、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
⑤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⑥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⑦其他:户口本、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司法机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证明。
病人痊愈后,办理出院手续时,报销医疗费用需要提供的材料:
门诊治疗的: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划价并盖医保科(医保中心)章;检查报告单;发票;
住院治疗的: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汇总单和日清单;诊断证明;发票;检查报告单。
19、不予报销的范围
①《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2018)》和《酒泉市工伤保险医用材料标准》以外的药费、治疗费、材料费;
②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检查费、治疗费和药费;
③没有转院证明自行转院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