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各分中心:
按照《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第二批取消证明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酒政办发【2018】217号)要求,根据《省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第二批取消证明事项目录》清单,梳理出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取消证明事项》(附件1),其中已取消证明事项13项,为进一步规范公积金业务流程,精简业务证明事项,经2018年8月6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取消3项证明事项。现将取消证明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资表证明事项。取消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年审)业务申报资料中的工资表证明事项,缴存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年审)》即可,不再提供工资表。
二、取消《单身声明》证明事项。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业务申报资料中的《单身声明》证明事项,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前调查表》(附件2)中增加借款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调查相关内容。
三、取消异地工作调动证明。职工因工作调动在酒泉辖区以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到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调出地公积金分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外部转出手续,不要求职工提供异地工作调动证明,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给职工本人。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0日起执行,请认真落实。
附件1:《住房公积金业务取消证明事项》
附件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前调查表》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