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查清理工作的通告

2025/02/24 5.6k 阅读 213 点赞

    为认真做好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确保全市人口数据真实、准确,按照省公安厅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酒泉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查清理”工作,若家中有已离世人员但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请于4月底前主动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主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经派出所核实确认后,将在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依法注销其户口。另:为消除死亡人员亲属的后顾之忧,方便亲属办理遗产继承等相关社会事务,公安机关会按照死亡人员亲属的申请,为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特此通告。

酒泉市公安局  

2025年2月21日 

警方提示

《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规定:

第一条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对于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或者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会同卫建、民政、人社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将按照《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依法注销户口。对于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死亡人员亲属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的,将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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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