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
政策通知公告

酒泉市公安局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02号提案的答复

2024/08/27 1.1w 阅读 376 点赞


案由:   

随着城市化进程步伐加快,噪音作为一种新的环境污染公害,已成为仅次于空气污染的第二大“城市病”,严重影响着市民正常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城市各类商业、娱乐、交通噪音,已成为城市居民生活的一大“痛点”。例如,车载音响噪音扰民、改装车“炸街”等噪音呈上升趋势,亟需引起关注。 

建议: 

1、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将噪声防治工作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强化各有关职能部门噪声防治的协调、管控工作,全面推行城市综合管理,对街道、道路、小区、门店等公共场所的活动噪声进行监督,合理控制音响设备音量和活动时间降低社会生活噪声,从细节着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小事做起,逐步减少噪声扰民投诉,提高群众对城市管理的满意度。 

2、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控制。严格管控占道经营夜市餐饮;严格管控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区、公共文化场所等内举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施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其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 

3、完善监管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公安等部门协作,积极推进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共同整治突出环境噪声扰民问题。同时将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在工程招投标、银行贷款、评模树优、企业内审等方面,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酒公(治)发〔2024〕189 号

酒泉市公安局对酒泉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02号提案的答复

谢永生、豆雪梅委员:

“关于加强城市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提案”办结,现将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关“噪音扰民”的110警情呈现日渐增多趋势,特别是社会生活噪声更是关注的热点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和防止社会生活噪声成了公安机关的一大课题,也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公安机关打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立法依据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第58、60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未按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四类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简称《噪声法》),在聚焦噪声扰民难点,保障安宁和谐环境中进一步作了要求:一是禁止广场舞噪声扰民,二是禁止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三是禁止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对以上三种行为,均制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其中《噪声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以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修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对社会生活噪声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公安机关在社会生活噪声治理方面的工作措施

(一)依法履职,加大执法力度。公安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噪声污染处罚力度,对群众反映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要求县市公安机关分管局领导包抓,辖区派出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清查问题原因症结,依法妥善处置。认真受理每一起群众举报投诉的噪声扰民警情,不间断地对辖区内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对构成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对群众举报投诉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及时反馈,赢取群众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

(二)加强协作,强化管理措施。加强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化、城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协作,联动执法,推动建立各司其职、分工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噪音扰民、无证经营等问题第一时间沟通互动、强化管理,确保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常态效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商业区域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的规范管理,督促落实防噪音措施,减低污染。加强对茶屋、娱乐休闲场所管理,督促娱乐休闲场所依法规范经营,严禁超时经营,禁止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加强辖区建筑工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中午和夜间施工,尽量减低生产噪音,确保周边群众正常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在举行文化、体育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干扰周围群众生活环境问题的管理。结合工作实际,逐步扩大车辆禁鸣区域,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加大对违反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的执法和处罚力度。

(三)加强宣传,巩固工作成效。加大预防噪音污染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深入辖区商业区、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学校、医院周边等易产生噪音扰民的场所发放宣传资料,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群众思想认识,促使群众自觉减少噪音,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酒泉市公安局         

2024年5月2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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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