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肃州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摩托车、电动车事故高发势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整治城乡交通秩序,净化肃州城区交通环境,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六个月的摩托车、电动车整治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0年5月10日至11月10日。
二.整治区域
整治活动在肃州辖区城乡同步开展,重点整治路段是城区各主要路段,国省道及农村道路。
三.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无牌证摩托车上路行驶,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飙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载货,驾驶逾期未检验或已到报废期限的摩托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信号,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违反交通信号,不戴安全头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违法载人载物,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驾驶三轮电动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反交通信号,违法载人载货,非法拼装改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活动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对驾驶未纳入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无法办理机动车号牌的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上路行驶的,一经发现一律查扣,按照驾驶不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交通违法进行处罚;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轮电动车的驾驶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共同维护安全畅通的交通秩序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服从执法人员指挥和管理,对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将一律依法处罚。对妨碍、抗拒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