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
教育教育督导

酒泉市人民政府督学管理实施细则

2022/03/17 3.8k 阅读 233 点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推进我市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酒泉市人民政府督学(以下简称“市政府督学”),是受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督学;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责任区督学(以下统称“兼职督学”),建立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并对其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市政府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及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写作、综合分析以及沟通表达的能力,原则上应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有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在教育教学和科研领域内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六)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七)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市政府督学职责和完成教育督导工作的时间。

第五条聘任程序:

(一)推荐: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安排推荐督学的范围、人数和相关要求,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发出推荐市政府督学人选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要求遴选市政府督学人选后,由拟推荐人员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经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查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聘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市政府督学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将确定的拟聘人选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并将拟聘市政府督学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向市政府督学颁发聘书和督学证,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初聘市政府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续聘市政府督学人选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

第七条市政府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原则上不超过3届。市政府督学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八条市政府督学在聘期内,因身体等其他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确认,可辞去市政府督学。

第九条市政府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一年内未经同意,2次以上不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二)督导工作中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六)市政府督学聘任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解聘已聘人员,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解聘市政府督学,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按有关程序办理,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责  权

第十条 市政府督学受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办学机构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办学行为等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教育督导部门。

(五)参与全市教育重大问题调研,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提出建议;撰写并按时提交教育督导报告和专项调研报告。

(六)参与研究制订教育督导文件和工作制度。

(七)参加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各项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完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市政府督学在履行职责时,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与被督导单位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市政府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根据督导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意见建议。

(七)依照规定接受培训,并获得市政府督学工作报酬。

第十二条积极支持市政府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三条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政府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首次聘任的市政府督学必须参加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第十四条市政府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政府督学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五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教育督导相关文件。

(二)教育督导、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置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操。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工作交流和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十六条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县域内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和市教育局将市政府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制定规划和方案,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市政府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市政府督学考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自主学习和完成各类培训的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十九条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市政府督学履职情况实施年度考评和任期考核,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或部门,作为对其使用、培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督学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教育督导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