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支队拟对下列1名外国人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宣布作废。持证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外国人居留许可至酒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居留许可变更或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该居留许可将被宣布作废,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持证人承担。外国人信息如下:
姓名:TSETSEN OCHIR CHIMEDTSEREN,性别:男,国籍:蒙古,护照号码:PE0599827,居留许可号码:104320146,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6日。
特此公告。
酒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