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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酒泉市新建加油(气)站规划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6/03/23 1.7k 阅读 397 点赞

为加强酒泉市新建加油(气)站项目管理,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公共资源,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酒泉市新建加油(气)站规划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自2026年3月23日至4月6日截止。提出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通过传真或邮箱反馈,并注明“新建加油(气)站规划用地意见反馈表”字样。

联 系 人:塞超

联系电话:0937-2618699(兼传真)

邮箱:jqwlsnzb@163.com

附件:意见反馈表《酒泉市新建加油(气)站规划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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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新建加油(气)站规划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酒泉市新建加油(气)站管理,实现加油(气)站规划指标与建设用地指标有效衔接,增加加油(气)站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就全市加油(气)站规划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新建加油(气)站应遵循公开公正、阳光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加油(气)站建设用地。

第二条 全市加油(气)站规划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在酒泉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甘肃省“十五五”成品油、车用天然气、车用氢分销体系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酒泉市“十五五”成品油、车用天然气、车用氢建设推进工作方案》《酒泉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加油(气)站数量和站点初步选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其中,酒泉中心城区范围内规划布局的加油(气)站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出让,除此之外的加油(气)站建设用地,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发改部门可出具仅用于办理前期土地手续的备案证,供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加油(气)站单选建设用地手续。

第四条 “十五五”期间,新建加油(气)站建设用地出让坚持“遵循规划、创造条件、成熟一宗、出让一宗”的原则,加快加油(气)站建设用地出让供应进度,2030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十五五”规划新建加油(气)站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五条 加油(气)站建设用地实行拍卖、挂牌的,按照土地出让相关程序和办法进行。实行招标的,参与加油(气)站建设用地招标时,投标人应当提交建设经营方案和投资计划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报名参与加油(气)站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买受人应当具有良好资信,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和无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 加油(气)站建设用地属于一级市场土地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属于二级市场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国有土地收购或集体土地征收。对已在《规划》《酒泉市“十五五”成品油、车用天然气、车用氢建设推进工作方案》《酒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加油(气)站建设用地,不得随意调整位置。若占用存量建设用地,土地权使用人可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调整规划的,应当依法依规审批。

第七条 涉及城市建设、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规划》确定的新建加油(气)站建设地址重新调整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加油(气)站空间布局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定要求,就近选址确定新的加油(气)站建设用地。

第八条 竞买人取得加油(气)站土地使用权(即中标人)后,即为新建加油(气)站项目建设主体和经营主体,由市发展改革委为其办理项目备案,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九条 自项目备案证明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实质性前期工作的,备案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要求项目单位定期报告项目进展;对项目进展缓慢的,可采取约谈、发函等方式督促推进。对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开工建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启动闲置土地调查处置程序,依法作出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处置决定。同时,自项目备案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办理任何其他相关手续的,备案机关可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予以提醒;经提醒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取得的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 加油(气)站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入缴入国库管理,各项支出按程序核批核拨。

第十一条 新建醇基燃料、氢能、其他车用燃料加注站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依据本办法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加油(气)站审批事项,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指在酒泉市行政区域《规划》内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国省道干线服务区、政府还贷(债)收费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以及醇基燃料加注站、氢能加注站、其他车用燃料加注站等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