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价格体系,增强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根据《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卫健委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拟订了《酒泉市普惠性托育服务保育费价格方案(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时间自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月9日止。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按以下方式反馈我委。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qwjj@163.com;
2.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0937-2618738;
3.联系人:许琛琛 联系电话:0937-2618738
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酒泉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价格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价格体系,增强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依据成本调查和价格调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收费项目
酒泉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本项目依据《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卫健委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5〕256号)规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和住宿费(仅限寄宿制),由酒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定价权,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定价基础
酒泉市托育服务作为民生重点工程,是“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从财政补贴、用地保障、人才培养、价格优惠等方面予以明确支持。截止2025年底,酒泉市开设托育机构共68家,设置托位4818个,每千人口托位数4.63个,其中认定普惠托育机构10家,托位788个,涵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多样化服务模式。
三、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甘肃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卫健委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5〕256号)拟定酒泉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价格方案。一是支持普惠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制定保育费政府指导价,履行市级定价职能、规范收费行为。二是合理核定收费标准填补成本缺口,稳定师资、提升质量,推动普惠托育长效发展。三是通过政府指导价管控收费水平,避免价格过高加重经济压力,增强群众获得感。
四、成本调查结论与价格调查结果
(一)成本调查结论。经成本调查,酒泉市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定价成本为每生每月811.86元,民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定价成本为每生每月966.71元(托大班)。
(二)价格调查结果。经价格调查,省内兰州市、兰州新区、天水市、武威市、白银市、定西市、张掖市均制定了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标准,除天水市价格可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其他市出台价格均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五、收费标准及适用范围
区分不同班型制定收费标准,具体为: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其中:托育机构按幼儿月龄设乳儿班(6-12个月)、托小班(12-24个月)、托大班(24-36个月)、混合班(18个月以上)四类班型,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2-3岁幼儿),具体标准如下(详见附表):
1.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每生每月收费标准为:乳儿班1200元,托小班900元,托大班700元,混合班800元。
2. 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每生每月收费标准为:乳儿班1700元,托小班1400元,托大班1100元,混合班1300元。
3. 开设托班的幼儿园每生每月收费标准为:
(1)公办幼儿园700元;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1100元。
收费范围:全市范围内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以及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收费类型: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全市统一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六、相关要求
(一)托育机构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托育机构可根据需求提供不同时长的延时托管服务及节假日服务,具体收费计费规则,由托育机构、家长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托育机构可以全日托收费标准为基准,按不低于小时标准折算,具体由托育机构、家长双方协议约定。
(二)保育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一次性收费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监护人缴费。其他服务费和代收费(材料费、伙食费等)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三)普惠性托育机构全日托因托育机构或婴幼儿原因,婴幼儿整月未入托,保育费按月计退;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半日托、计时托参照上述执行。因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部门要求停园停托的,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应予退费或折抵。
(四)托育机构应与监护人签署书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并定期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服务机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在合同期内的婴幼儿应按照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服务并收费。
(五)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制定保育费和其他服务费或代收费(伙食费、材料费等)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微信公众号等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七、执行时间
酒泉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自2026年春季学期执行,试用期2年。试行期间,如因行业政策调整变化等实际情况,将适时调整完善;如遇国家、省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酒泉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价格标准(试行)

